郑州房子租赁期内解约 房东补偿房屋装修费

30.07.2015  10:10

  □记者岳明

  两年前,驻马店市的刘先生和爱人结婚了,婚后两人一起到郑州工作。由于是刚结婚,又都是“郑漂”,他们就在郑州高新区租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小房子。为了把婚后的小日子过得温馨一点,他们和房东商量,一次性签了两年的租房协议,并经房东同意开始装修房子。两人为房子贴了墙纸,装了天花板的吊灯,还用隔板分离出一间小小的书房。现在,房租还有三个月就要到期了,房东说自家人要住这套房子,让刘先生夫妻俩赶紧搬出去,并拒绝补偿他们装修房子花的钱。

  刘先生夫妻俩遇到的问题在生活中很常见。承租人为方便生活,对房屋进行装修,在租赁合同终止时,通常会要求房东补偿其装修房子的钱。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装修物是否可以与房屋分离以及合同终止的原因来分析、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房屋,当合同解除或租赁期间届满时,对于可分离的装修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对于不能分离的装修物,合同解除时,双方对于房屋不能分离的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处理: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折旧价值的,应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折旧价值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折旧价值,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折旧价值,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此外,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不能分离的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刘先生可以拆除那些可与房屋分离的装修物,但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于不能分离的部分,如果房东要提前解除合同,刘先生要求其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物的折旧价值。若租赁期间届满,则刘先生就丧失了这个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