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规范的董事会 国企改革“混”不下去

26.06.2014  14:43

  评论员安林

  [email protected]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国企改革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这从战略和方向上说是极为正确的。不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项艰巨工程,并不是简单的“一‘混’就灵”,改革依然为行政和政治的干扰因素所困。

  一段时期以来,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国资国企各体系各层级一直大量存在,但它们目前所反映出来的状况却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企业董事会不实质拥有对经理的聘任解聘权,公司难以“依(公司)法行权、按章(程)办事、自主经营”,无论是从既有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现状看,还是从一直致力于董事会建设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进展情况看,抑或从当前国资管理体制的完善方向看,这是国企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致命问题。对此,以下对企业分类具体分析:

  第一类是国有控股的混合制企业。这类企业当前最为普遍,包括大量的国有控股的股份制或上市公司。由于“一股独大”,董事会决策和企业自主经营严重受制于国有控股股东乃至国资委,董事会对重要人事的任免也严重受制于上级党组织;

  第二类为既有的民营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类企业没有前类多,但有代表性。这类企业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有(控股)企业,而成了由民营资本控股的非公企业,但企业往往党、团、纪委和工会等组织系统一应俱全,且依然与原国有控股股东保持着上下级关系。笔者最近调研过一家北京市的此类企业。该企业2009年混合而成,国有占股49%,民企占股51%。混合4年来暴露出的问题令人忧虑。公司董事会决策效率不高,多方利益平衡牵制。原国有控股股东规定民营方虽然控股但不能控制董事会;在董事与高管人员安排上,董事长由民营方委派,总经理、党委书记则须由己方推举、任免。

  第三类为既有的外资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笔者了解一家省属大型金融企业,早期为国有独资,现已发展成为由外资银行为第一大股东(占股14%)而相对控股的上市银行。但即便国有占股已退至8%,该银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至今仍由原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党管干部原则任免、派出。对此,外资股东百般不解。

  第四类为正在进行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搞规范董事会建设归根到底是加快其公司化、股份化步伐。一旦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企业就会自然而然通过整体上市最终走向混合经济。笔者持续跟踪国资委8年多来坚持推动央企进行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的情况,试点虽在决策权与执行权基本分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仍没有一家董事会实质拥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对经理的聘任解聘权。

  不由“市场”决定的企业领导人员资源配置,必将阻碍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进而阻碍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而解决此问题的思路,可参考上述第二类企业中民营方提出的意见:一、在股东会层面,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股东要相互尊重,建立平等合作关系,国企不能以老大自居,原国有控股公司不能简单地按照过去改制前上下级关系的意识和原则来处理混合后的企业问题,要按照资本意志和股权原则说话。二、在董事会层面,董事会成员的推举、任免和人数配比,要按照股份比例和合法的公司章程办事,国有股东不能随意干涉。三、在高管层面,改制后的混合企业要打破原有干部级别和身份,按照现代企业的奖惩和管理机制实施聘任。

  可见,国企改革是一种管理企业的体制和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结合起来的改革,而规范董事会建设又是唯一既反映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又体现国家管理企业的体制的载体和平台,让董事会依法享有对经理的聘任解聘的决定权,是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而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的空间已不太大,规范董事会建设将不再局限于规范企业内部的“董事会本身”,而应从观念理念、行为方式等方面变革董事会之外、之上的国家管理企业的机制体制。只有董事会规范了,致命问题解决了,混合所有制才能自然花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