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打起彩礼官司 谁该返还彩礼?

29.08.2015  10:03

  距离国庆节越来越近了,操办婚礼的人也越来越多。许多家中有适婚年龄的家长开始筹备彩礼、嫁妆,希望帮儿女办一场风风光光的婚礼。婚礼风光,婚姻漫长。处理不好婚姻关系的年轻男女在离婚之际,却往往因为返还彩礼的问题使两家闹得不可开交。

  在 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也会将部分或全部交由父母。但是在返还彩礼的时候该由谁来返还呢?在案件审判中,如何 确认彩礼返还的主体呢?法官认为,彩礼返还的主体不仅应该有婚姻关系当事人,还应该扩大至女方父母及接受彩礼人。

   基本案情

  闻某通过媒人介绍与王某相识。王某之前有过婚史,且与前夫育有一个孩子。双方见面时,闻某给王某定亲礼2.1万元。举行结婚仪式前几天,闻某亲戚以及媒人来到王某家中送彩礼款。到王某家后,闻某亲戚将12万元彩礼款交给王某。

  2014 年的农历十月初六,闻某与王某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登记结婚一事发生矛盾,同年农历十月二十九,双方开始分居。闻某母 亲以索回彩礼为由,将王某与其前夫所生的小孩带至自己家中。后王某方报案并经公安机关协调,小孩经公安机关被送回到王某家中。2015年1月6日,闻某诉 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母亲卢某返还彩礼款14.1万元等。

  法庭上,卢某辩称:其没有收彩礼款,不是适格被告,不应当返还彩礼款;原 告所诉彩礼款金额不属实,按照法律规定,见面礼2.1万元不是彩礼,属赠与性质,不应当返还,只有12万元才是彩礼款;而且原告方绑架被告王某的小孩,后 经公安机关处理才将小孩要回来,原告方的这一行为给小孩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被告方陪嫁的电视机、洗衣机等嫁妆也价值8万余元。考虑到这些因素,卢某认为 12万元彩礼款已经相抵了,被告方不应当再要求返还。

   判决结果

  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查明 被告王某承认收到原告方2.1万元见面礼和12万元彩礼的事实。但被告卢某坚称自己没有收到原告方的彩礼款,不是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法 庭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卢某系农民,在法庭对其进行调查时,她承认自己没有固定收入,但其一再辩称银行里的9万元存款是自己积蓄所得,这明显与事实不符。法 庭查明,被告卢某分两次在银行存入9万元,第一次存入2万元,存款时间是在原告方给被告方2.1万元见面礼后;第二次存入7万元,是在原告方给被告方12 万元彩礼款后的第二天。很明显,被告卢某的存款就是原告方给付的彩礼款。故将卢某列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卢某和被告王某共同承担返还彩礼款的责任。即 使不能查明卢某是否有接受彩礼的行为,其作为女方的成年家庭成员,也应当作为返还彩礼的主体。

  最终,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卢某返还原告闻某彩礼款7.5万元。

   综合分析

  本案在不能查明卢某是否接受彩礼款的情况下,将卢某列为被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卢某是否能够作为适格的被告?这在我国法律中是给予了答案的。

  彩礼的“给付方”应扩大为当事人及其父母

  本 案主审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 母呢?回答是肯定的。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 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

  彩礼返还主体也应扩大至婚姻关系当事人、女方父母等

  在 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主审法官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在习俗 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其中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 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从原告角度看,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财产或亲属财产,男方本人不是权利人,如果只能由男方作为原告,其主体资格往往不符合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从被告角度看,收受的财产无论是被女方父母或亲属拿走,还是被女方本人接受,女方及其家属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为 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彩礼或无独立财产,使给付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即使得到法院胜诉判决,也得不到执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假如女方当事人为了逃婚 或逃避债务而下落不明,这时仅仅列女方当事人为彩礼返还主体,对给付方明显不利;另外在实际生活中,并不能查明实际接受彩礼人,若一味要求列接受彩礼人为 被告,在司法实践中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所以彩礼返还主体允许扩大至婚姻关系当事人、女方父母、亲属及接受彩礼人。

  另外,按照农村习俗,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男方常在见面时给予女方及陪同人员一定的财物,这部分通常应当认定为赠与性质,原则上不再返还。据此,法院对原告闻某该部分诉讼请求没有支持。(黄彦兵周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