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祖孙俩用廉价地摊货冒充古董 骗取23万元

20.03.2015  10:19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本报讯(记者张书锋王晓磊通讯员韩新远)2013年7月至9月期间,家在禹州市54岁的王某伙同19岁的外孙张某捏造物品来源,先后十几次用廉价地摊货和仿古工艺品冒充古董文物,在禹州市王某的家中和新密市共骗取被害人李某23.6万元。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构成诈骗罪为由对祖孙两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原来,以资深文物行家自居的王某,从郑州、洛阳等地的古玩市场地摊上低价买来一些物品或是在仿古瓷器厂订购一些工艺品进行作旧后,对被害人谎称是古董进行高价出售。在出售这些“古董”时,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王某还向被害人炫耀其曾因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在2008年被登封法院判了3年有期徒刑的“光辉”历史,被害人听后很是相信,便先后13次从被告人那里购买笔筒、荷口瓶、大龙盘、人佣等假古董。倒腾这些假古董的过程中,由于王某年迈体弱,便叫来外孙张某来帮忙装卸运输。

新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假古董冒充真文物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积极联系被害人,虚构物品来源,以假古董冒充真文物,出售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钱财,系主犯。张某负责装车送货,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的家属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大部分损失,且被害人对张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张某从轻处罚。综上,对王某从轻处罚,对张某减轻处罚。新密市人民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