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陶瓷园区新建道路工程、永登高速苌庄出口建设工程、X003毛石线朱阁路口至八里岗公路路面整治工程等六个工程施工评标结果公示

15.02.2015  14:13

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受禹州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就禹州市陶瓷园区新建道路工程、永登高速苌庄出口建设工程、X003毛石线朱阁路口至八里岗公路路面整治工程等六个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招标的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禹州市陶瓷园区新建道路工程、永登高速苌庄出口建设工程、X003毛石线朱阁路口至八里岗公路路面整治工程等六个工程施工;

二、招 标 人: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三、工程编号: JSGC-J-2015007

四、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2015年2月13日,禹州市党政综合大楼后建楼中楼914房间。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及评标结果公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及《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张长江、薛予生、王化民、安建中、安军普

八、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认真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下:

一标段(禹州市陶瓷园区新建道路工程)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报   价:¥4524883.00元            中标工期:120日历天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报  价:¥4529961.00元            中标工期:120日历天

第三中标候选人: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报  价:¥4571996.00元            中标工期:120日历天

二标段(禹州市永登高速苌庄出口建设工程)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报   价:¥1338177.00元            中标工期:60日历天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报  价:¥1340465.00元            中标工期:60日历天

第三中标候选人: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报  价:¥1347055.00元            中标工期:60日历天

三标段(禹州市X003毛石线朱阁路口至八里岗公路路面整治工程)推荐中标候选

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禹州市交通实业开发公司

报   价:¥623999.00元            中标工期:30日历天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报  价:¥624896.00元            中标工期:30日历天

第三中标候选人: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报  价:¥625105.00元            中标工期:30日历天

四标段( 禹州市郭连镇高庙董庄至乡界公路工程) 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禹州市交通实业开发公司

报   价:¥598606.00元            中标工期:60日历天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报  价:¥598975.00元            中标工期:60日历天

第三中标候选人: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报   价:¥599298.00元            中标工期:60日历天

五标段(禹州市范坡镇杨庄村公路工程 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禹州市交通实业开发公司

报   价:¥327720.00元            中标工期:60日历天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报  价:¥328040.00元            中标工期:60日历天

第三中标候选人: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报  价:¥328540.00元            中标工期:60日历天

六标段( 禹州市花石镇S325至冯家门公路工程) 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禹州市交通实业开发公司

报   价:¥1201160.00元            中标工期:60日历天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报  价:¥1201680.00元            中标工期:60日历天

第三中标候选人: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报  价:¥1202160.00元            中标工期:60日历天

公示时间: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17日

监督单位及电话:禹州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  0374-8880665

备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在评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进行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015 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