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强化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14.06.2018  11:25
 

 

近日,禹州市制定印发了《打击非法采矿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辖区内发生非法采矿活动,除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外,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相应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对非法采矿监管实行“属地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原则。各级政府是维护本地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矿产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土地保护和水土保持等工作职责,保障矿产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非法采矿进行监管和打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禹州市联合打击非法采矿指挥部办公室将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妨碍、抗拒执法,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等情节的,还要从重处理。(张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