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祭城路更名诉讼案终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17.11.2017  06:46

  备受社会关注的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更名诉讼,历经两年多后,终审有果。昨日上午,大河报记者从上诉方祭城社区几位居民处获悉,省高院已于今年11月10日作出裁定,认定他们不具有提请法院审查被诉道路更名行为的起诉资格,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了新乡中院的驳回起诉一审裁定。

昨日上午,大河报记者见到了这份载明为终审裁定的省高院行政裁定书。

在上诉中,一审原告方、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社区朱广义等4名居民认为,祭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的行为,引起他们各种证照变更,进而给他们带来不同的经济损失及不便,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益,以及文化认同和归属感、文化自尊心等精神文化权利。

朱广义说,上诉人有作为原告的主体诉讼资格,他们要求撤销新乡中院的驳回起诉这一一审裁定。

对上诉方说法,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代理人答辩时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上诉人不具有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首先,祭城路更名没有对上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构成法律上的实际影响;其次,上诉人所称社区居民调查与本次更名无关,且涉及本案涉诉行政行为的实体审理,超出本案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范畴。

郑州市人民政府还答辩称,上诉人关于“间接利害”的观点,偏离了法律的本义和宗旨,是典型的外延任意扩大化,祭城路不具有祭城历史的特殊属性,上诉人陷入了情结上的误区。

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主要阐明了该院的三点意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提请法院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应以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为前提,本案中道路更名行为,对一审原告户籍住址的变动造成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相对轻微的,尚未达到通过行政诉讼予以保护的程度。

其次,祭城路2005年才开始使用,相比于祭城社区、祭伯城遗址公园,本身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和精神价值有限,更名行为对一审原告所主张的精神伤害,不是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利范围。

第三,一审原告并不能合理说明其本人所受到的影响,与祭城路周边居民相比,具有特殊利益。

根据这些理由,省高院认为,一审原告的利益诉求虽然反映了公民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但尚未形成行政诉讼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请法院审查被诉道路更名行为的起诉资格,一审以朱广义等4人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记者李岩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