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活动的通知

05.01.2016  00:33

豫供办〔2016〕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5〕57号)要求和《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豫供文〔2014〕36号)精神,省社决定在全系统开展2015年全国总社“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全省供销社“二十强县级社”、“五十强基层社”、“‘五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为农服务为宗旨,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加大基层组织建设力度,坚持提质和扩面相结合,在不断提高基层组织覆盖率的同时,加快建设一批经济实力强、体制机制活、服务水平高的县级社、基层社、农民合作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带动全系统基层组织进一步加快发展,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安排

(一)创建“百强县级社”。从组织体系建设、流通网络构建、社有企业发展、经营服务创新、创效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开展全国供销社“百强县级社”、全省供销社“二十强县级社”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组织基础牢、服务水平高、农民评价好的县级社,带动系统县级社全面发展、做大做强。

(二)创建“基层社标杆社”。在全省开展“五十强基层社”创建活动,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基层社标杆社”申报,指导其进一步密切与农民的经济和组织联系,不断增强经营服务能力,带动全系统基层社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

(三)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在全省继续开展“五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培育“五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0家,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引领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品牌化经营、市场化对接,增强竞争力、带动力和经济实力,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四)创建“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按照《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评定与划分标准》”(见附件2),在省级社开展五星、市级社开展四星、县级社开展三星三个等次的星级社创建培育工作,带动系统农村综合服务社又好又快发展。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创建申报。各地要积极组织创建活动,认真组织符合申报标准的相关单位(申报标准见附件1)填写相应申报表(见附件3),并附申报创建单位工作总结(电子版,2000字以内),以及5张以上照片(电子版,含标识、全景、开展服务项目等)逐级上报。申报全国 “基层社标杆社”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必须在全省“五十强基层社”“五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基础上产生;往年已评定为全国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二)推荐名额。各省辖市供销社要按照相关申报标准,推荐1-2家县(市、区)供销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视情况参加全国“百强县级社”申报,推荐3-5家基层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推荐1-2家基层社参加全省“五十强基层社”申报,并各择优推荐1-3家参加全国 “基层社标杆社”申报;推荐5-8家专业合作社、省直管县(市)供销社推荐2-3家专业合作社参加全省“五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并各择优推荐1-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全国总社示范社评选;推荐10-20家农村综合服务社、省直管县(市)推荐3-5家农村综合服务社参加全省“五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评选,已评定的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不得重复申报。全省“二十强县级社”将结合2015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产生。

(三)初审与评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社进行认真把关后,对申报创建单位进行综合评定、认真审核、统一汇总,与创建单位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一并于2016年1月25日前(其中“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评选材料于2016年2月15日前)报省社合作指导处(各申报表格可在中原合作网上下载)。省社将严格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各地上报推荐单位进行审核评定。

四、工作要求

(一)积极培育扶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实际,加大“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评选创建工作的支持和培育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申核把关。各省辖市供销社要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省社将对入选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合条件的单位取消其相关称号,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对各地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促进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影响、提升形象。

 

 

联系人:吕海山 赵晓飞

电  话:0371-65951159(兼传真) 86506330

  邮  箱:hnhzzdc@163.com

 

附件:1.创建单位申报标准

                  2. 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星级评定与划分标准

3.创建单位申报表

4.创建单位申报汇总表

                                                                2016年1月4日

 

附件1

创建单位申报标准

 

一、全省“五十强基层社”申报标准

1.加入供销社组织体系满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原有基层社、改造或新建的基层社。

2.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坚持原则,作风过硬,艰苦奋斗,勇于创新,善于经营。2013-2015年连续3年盈利;2015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净利润20万元以上。

3.坚持供销合作社性质、宗旨和原则,工作上取得突出成绩。在基层供销社体制创新、农村流通网络改造、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资产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有较为突出的业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单位内部管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运转有序,工作效率高。单位风气正,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和良好的精神风貌,自身活力强,能较好地发挥整体效能。

5.重视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合作社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安全生产,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全省“‘五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标准

1.有组织。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运作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规范的成员结构,农民成员要占80%以上。

2.有制度。有完善的章程并按照章程规范化运作,实行社员大会或社(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社务公开,决策民主;产权清晰,有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有规范的成员帐户。

3.有手段。有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土地、建筑物等经营要素;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具有具体的、稳定的服务关系和合作内容;有统一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有规范的盈余分配,在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中,按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低于60%。有完整的成员名册并向社员发放统一的社员证;有较为完整的活动档案。

4.有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100户以上,带动户数在500户以上,专业社成员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与龙头企业对接,建有稳定的市场销售渠道,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当地主导产业之一,农民社员从该产品中获取的收入占其全年收入的30%以上;有注册商标,获得市以上知名品牌的优先考虑;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有机食品证书的优先考虑。

5.有效益。专业合作社年帮助社员户均增收500元以上。

三、全国“百强县级社”申报标准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积极落实总社各项工作部署,能够很好地完成上级社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2015年销售总额10亿元以上,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截至2015年底,所有者权益1亿元以上。

3.领导班子工作能力强,对当地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思路清晰,工作扎实,富有进取精神,能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4.基层社乡镇覆盖率70%以上,农村综合服务社乡村覆盖率60%以上,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60个以上。

5.具有较强的流通服务功能,开展了农业社会化系列服务、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和农村金融服务。

6.办公和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四、全国“基层社标杆社”申报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或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

2.建立了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2015年度销售总额4000万元以上,2013—2015年连续三年实现盈利。

4.至少领办5个农民合作社,10个村级综合服务社,牵头组建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5.办公和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五、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标准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

2.入社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3.2015年实现销售总额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

4.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5.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

6.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

7.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8.运用电子商务开展产品营销。

 

附件2

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星级评定与划分标准

一、五星级社

1.应具备日用消费品销售、农资商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农化服务项目。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不少于4种;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不少于7种。

2.总建筑面积不低于800 平方米,其中日用消费品门店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农资门店不低于110平方米,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

3.日用消费品门店配送率不低于80%,经营单品不低于5000种,年销售额不低于80万元。农资门店配送率不低于90%,年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

4.室内通风、明亮,门窗、墙面、屋顶、地面、设施设备及用品整洁;室外整洁,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道路平整硬化。

5.具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消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商品质量保证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等。

6.具有必需的信息化及通讯设备,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器材。

7.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二、四星级社

1.应具备日用消费品销售、农资商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农化服务项目。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不少于3种;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不少于5种。

2.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00 平方米,其中日用消费品门店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农资门店不低于90平方米,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3.日用消费品门店配送率不低于70%,经营单品不低于2000种,年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农资门店配送率不低于80%,年销售额不低于80万元。

4.室内通风、明亮,门窗、墙面、屋顶、地面、设施设备及用品整洁;室外整洁,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道路平整硬化。

5.具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消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商品质量保证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等。

6.具有必需的信息化及通讯设备,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器材。

7.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三星级社

1.应具备日用消费品销售、农资商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农化服务项目。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不少于2种;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不少于3种。

2.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 平方米,其中日用消费品门店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农资门店不低于60平方米,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3.日用消费品门店配送率不低于60%,经营单品不低于1500种,年销售额不低于20万元。农资门店配送率不低于70%,年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

4.室内通风、明亮,门窗、墙面、屋顶、地面、设施设备及用品整洁。

5.具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消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商品质量保证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等。

6.具有必需的信息化及通讯设备,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器材。

7.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附件下载:

 

 

豫供办(2016)1号关于开展2015年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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