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买作料碟尺寸缩水 告商家欺诈获500元赔偿

26.01.2016  10:59

  □记者 韩景玮

  本报讯 郑州一市民花3.2元买一包拼装式佐料碟(共五个),碟子标明尺寸为16.65寸,但市民回家丈量后发现,碟子尺寸仅为12.9寸。市民遂以碟子“尺寸”不足涉嫌欺诈为由,将商家起诉到法院。1月24日,郑州市二七法院判令商家向原告李先生支付赔偿款503.2元。

  2016年1月4日,郑州市民李先生在河南某百货公司购买天纯牌16.65寸佐料碟,价款3.20元。后经李先生测量,该碟实际尺寸仅为12.9寸。比该碟所标明的尺寸缩水3.75寸。李先生认为:百货公司销售佐料碟尺寸严重不够,系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购物款3.2元并赔偿500元。

  被告称,即便存在李先生所述情形,该商品属于装物器皿,不可能给李先生造成损失,同时李先生也没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损失。李先生投诉后,公司多次表示愿意为其办理退货或更换产品,但李先生拒不同意,其目的明显不在维权而在于牟利。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应驳回原告诉求。

  郑州市二七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者、消费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售出产品存在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本案被告所售产品标识明显与产品本身不符,原告诉求应当支持,但原告应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被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