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新政出台

06.01.2017  03:32

 

      2016 年 12 月 30 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当前土地复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该《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临时占用等原因所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要求,由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负责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暂行办法》明确,国土资源部发放采矿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及备案执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负责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负责全省土地复垦监督检查等;省辖市局负责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负责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辖区内土地复垦工作监督检查;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备案,负责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负责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辖区内土地复垦工作监督检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步审核与备案;负责土地复垦工程竣工后的阶段验收和初步验收;负责本级审批登记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备案及土地复垦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辖区内土地复垦工作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还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与备案、土地复垦实施、土地复垦验收、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