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08.03.2015 10:29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3月7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以继承,同时还将按照规定为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据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计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的8%缴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照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据悉,自2007年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来,省养老保险基金对各省辖市合计补助769.5亿元。目前我省人口平均寿命为75岁左右,照此计算,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加上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实际享受的待遇已远远高于个人累计缴费。(记者 肖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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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201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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