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委托许可工作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03.01.2017  19:02

豫安监管办〔2016〕172号

根据省局《关于对安全许可委托实施情况及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开展督导检查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9月1日起,全省18个省辖市、10个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对近3年来安全许可委托实施情况开展了推磨式检查。在此基础上,省局进行了抽查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全许可委托实施情况

2010年11月1日起,我局将部分由省局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依法委托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委托范围是:除中央驻豫企业、省管企业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企业以外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不含设计能力5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矿山和总坝高30米以上的尾矿库);除中央驻豫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不含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2013年9月以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共办理了省局委托许可事项2091项,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许可838项,非煤矿山生产企业许可1253项。委托许可数量占省局许可审批总量的79.87%(省局直接办理许可事项527项,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许可146项,非煤矿山生产企业许可362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19项)。

(一)许可审批方式各具特色。省辖、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审批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洛阳市、开封、周口、驻马店、周口4个省辖市和鹿邑县采取“一站式”审批,单独设立审批科,负责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全过程的审批;二是平顶山市等11个省辖市和永城市等8个直管县(市)实行“一条龙”审批,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负责受理和形式审查,业务科室负责实质性审查和审批、发证;三是郑州市等3个省辖市和巩义市采取由业务科室直接受理、审查和审批、发证。

(二)建章立制,委托许可工作有序开展。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行政许可委托书》委托的范围认真开展工作。有的省辖市出台了相关制度性规定,规范委托许可工作。洛阳市制定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决定与送达(回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制定了操作程序、窗口工作规范、廉洁自律规则、台账登记等各项内部工作制度,使行政审批工作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安阳市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特别对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局领导都要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参加会议研究讨论,确保许可程序合规合法,安全条件符合要求。由于委托许可事项数量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审查、现场核查难度大,各受委托机关克服人手少、条件差等困难,较好地完成了省局委托的各项许可工作。

(三)实施主体资格合法,许可程序规范。一是所有省辖市、直管县(市)均由本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再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实施。鹤壁市、濮阳市、焦作市已经把由本机关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权下放到县级实施。安阳市正在探索委托县级许可问题,认为需要规章授权方可实施。二是严格许可程序,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制定了行政许可审查事项流程,普遍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保证了审批质量。三是严把“入口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章要求,明确许可受理的条件。在企业首次申请许可时,要求提供“三同时”手续,从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试生产、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四是严格现场核查。在企业申请许可延期时,有的省辖市将企业现状与原来取得许可时的情况进行比对,查看企业的工艺、设备、建(构)筑物、安全间距、平面布置、周边环境等是否发生变化,降低安全条件的,依法处理。五是限时办结。按照简政放权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大多数省辖市、直管县(市)大幅度压缩了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一般要求在7到9个工作日完成审批。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审批开展效能监察,并纳入目标考核,未按时办结的将进行通报、约谈。

(四)委托许可的做法值得肯定,实施效果明显。一是委托许可的实施,减轻了省局的工作压力,提高了行政效率。省局将80%左右的许可事项分散在企业所在地办理,发挥了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作用,使全省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二是方便企业办事,企业直接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许可业务,更加便捷。洛阳市政府制定了《洛阳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整建制进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将市局承担的23项行政审批职能,包括省局委托的审批事项统一集中到中心窗口受理,由行政审批服务科一个窗口对外,杜绝了“多头受理”、“双轨运行”和“体外循环”等情况,避免了企业多头跑的现象。三是有利于属地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实施委托许可后,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增强了责任感,也可以发挥熟悉当地企业情况的优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了服务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存在的问题

(一)窗口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虽然大多数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都在当地的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窗口,审批事项统一受理。但是,调研发现,有的省辖市、直管县(市)在许可办理过程中,仍然是业务科室对行政许可事项先行“受理”(无受理手续),在经历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问题整改、评价机构复查、专家确认或者竣工验收等环节后,再由申请人到行政服务大厅申请。服务大厅受理后再将申请材料转到业务科室进行“审查”。实际上,所有的审查工作前期已经完成,再经过服务大厅走一个受理形式。对于申请人而言,不但作为便民措施的服务大厅没有发挥作用,反而多了一道程序。

(二)委托许可实施程序不够完善。目前,省局委托省辖市、直管县(市)实施的行政许可,许可决定仍然由省局做出,存在办结时间不确定的问题。因此,部分省辖市、直管县(市)没有将省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服务大厅统一受理,而是由业务科室直接办理,未出具受理单,未告知许可时限。这种做法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性规定和国务院“推行受理单制度”的相关要求。部分进入服务大厅的也未形成闭环,到向省局呈报文件这个环节便终止了程序。这种情况,往往造成许可案卷不齐全、不规范,淡化了审批痕迹,造成责任不清,存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风险。

(三)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堪忧。从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对企业安全条件现场核查、报告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情况看,评价报告质量不容乐观。有的评价报告未触及企业核心问题,甚至蓄意回避问题,有的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评价机构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掌握不到位,在企业依然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出具合格评价报告。在省辖市、直管县(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中,在安全评价已经“合格”的基础上,往往又发现几十条、甚至上百条问题和隐患。

(四)审批下放不到位,委托许可未真正放权。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家安监总局对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安监部门不再组织竣工验收,但实际上,安监部门仍然参与或者主导验收活动,而不是按规定对验收报告进行书面抽查或者审查。经省辖市、直管县(市)履行法定程序,审查同意的委托许可,省局还要重新审查和现场核查,甚至要求上报全部材料。委托许可没有真正放权,存在增加设置许可条件、审批时间长甚至超期的问题。

(五)档案资料分散,相关文书不规范。大多数省辖市、直管县(市)未设立统一的行政审批科,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由不同部门办理,相关资料分散保管。行政许可的受理、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许可证、业务科室之间材料移交等环节缺乏制度性规定,造成审批痕迹不连续,也存在档案资料不完整和丢失的风险。另外,随着规章的修订,竣工验收报告的要求和相关文书需要规范和明确,由省辖市、直管县(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也存在文书形式多样,要求不一的问题。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继续做好委托许可工作。行政审批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事务的一项重要职能,它的科学组织和正当行使,事关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廉洁性和合法性。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把行政许可工作放在重要日程,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创造条件实行“一站式”审批,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要完善受理文书,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痕迹管理。对于委托许可事项,要严格审查,确保申请单位安全条件符合要求;在审批各环节,要界定各自工作时限,厘清职责,完善材料交接、证书领取等相关手续,实现整个审批过程的无缝闭环。

(二)将全部审批事项纳入服务大厅受理。调研发现,安监系统仍然有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未纳入服务大厅,存在多头受理现象。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根据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认真梳理行政许可职责,凡与企业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均应纳入服务大厅办理,力争绝大多数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三)委托行政许可做到实委托、真授权。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只能是一个行政机关,省局依法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实施,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即行政许可申请人应依法向受委托机关申请,受委托机关应该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整个审批过程。因此,要坚持委托许可与监督核查相分离的原则,经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审查同意的委托行政许可,省局不再审查和现场核查,直接按规定程序用印发证。对企业的监督核查问题在后续监管中加以解决。

(四)加强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要职责。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加强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施委托行政许可的,委托行政机关要加强委托许可的后续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制定计划,对委托许可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实施安全评价质量提升工程。设计安全评价制度的初衷是让评价机构为企业安全条件把关,安全评价报告作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评价项目进行报告评审和实地核查,安全评价不到位和出具虚假报告的严肃处理。报告评审和实地核查不以行政许可为目的,并形成工作机制长期坚持。通过一段时间努力,使评价质量明显提升,评价报告真实可靠,逐步达到安监部门依据安全评价报告,不需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进行安全许可的目的。

(六)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推进阳光政务,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和服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是行政审批公开、公正、高效的重要平台,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树立大局意识,按照省局规划和部署,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与省局行政审批系统进行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逐步实现审批和服务的网上办理。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