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15.03.2016  11:13

豫安监管﹝2016﹞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号)有关要求,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有序运行,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6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改革有关要求,规范新的事故统计报送工作,保证我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有序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同级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事故统计直报和月报。

第三条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培训所辖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事故直报等工作,负责协调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工作,按时完成事故统计月报的上报。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培训全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等工作,负责协调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工作,按时完成事故统计月报的上报。

第五条  各级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机构,明确分管部门,指定具体负责事故直报系统的统计人员(包括管理员和信息员)。负责事故统计人员原则上要保持相对固定,工作确需调整的,要提前做好交接工作,防止断档。

第二章  统计人员职责

第六条  事故联网直报系统统计人员分为管理员和信息员,每个单位可设立一名管理员和若干名信息员。

第七条  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员负责事故信息录入初报和续报。

第八条  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员负责本级信息员的注册审批,负责事故信息的审核和上报,负责事故信息统计月报的上报。

第九条  市级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内的事故信息统计月报的上报。

第三章 事故信息上报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统计、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规定将事故信息录入事故直报统计系统,经事故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核销。

第十一条  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做好记录,并在24小时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上报;事故发生7日内,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县(区)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给事故发生地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由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联网直报。

第十三条  漏报、瞒报和被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一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在第一时间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并在系统内“事故概况”或“事故详情”内注明事故迟报原因。

第十四条  县(区)级管理员在每月3日前、市级管理员在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员在每月7日前汇总上个月事故统计数据,完成统计月报并上报。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法人单位事故”和“非法人单位事故”两类进行统计。

(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法人单位事故”统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参照本办法统计。

(二)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非法人单位事故”统计。

(三)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中,任何一方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纳入“法人单位事故”进行统计。

第十六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性火灾作为事故致因,应在直报系统中事故发生单位所属的行业进行统计,不再单独统计。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事故是指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其他校车,及企业通勤车等十三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道路运输车辆负有责任的事故。

第四章 事故核销

第十九条  经事故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后,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确认事故原因是偷盗、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致命性疾病(而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和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的。

第二十条  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事故等级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批复确定的意见核销,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布,同时在事故核销后5日内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布的情况证明、公安机关或医疗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二)市级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20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全面、如实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据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所有较大以上事故的统计情况、所有核销事故的核销、备案情况、部分一般事故的统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并通报相关情况。

本规定(暂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