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安全培训及安全资格考试工作要点》的通知

24.03.2015  17:3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

现将《2015年河南省安全培训及安全资格考试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按照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做好任务分解,提出相应的具体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0日


2015年河南省安全培训及安全资格考试工作要点

2015年全省安全培训及安全资格考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着眼“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努力推进改革创新和依法治安,以严格落实“四个责任”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主体责任、考核发证机关的考试发证质量保障责任),以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全面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为两翼,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考试发证不严格是严重违规失职”的理念,加大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培训和安全资格考试规章制度,深入推进以“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全员安全培训,促使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考试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持续有效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

1、认真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安全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督促企业认真学习新安法,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安全培训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加强对实习学生、被派遣劳动者等新兴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把中小微企业和各类园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摆在更重要的位置。中小微企业和各类园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全省安全培训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短板。要采取“以检查促培训、以执法促培训”等有效措施督促中小微企业和各类开发区、化工园区、产业集聚区做好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消除安全教育培训盲区,强化涉氨制冷、粉尘爆炸、有限空间作业等领域和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摸清辖区内中小企业数量和类型,引导和推动中小微企业与安全培训机构、大型企业签订安全培训服务协议。

二、强力推进全省安全资格考试体系建设

3、继续加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资格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建设。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建设是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顺利实施和推进的组织保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不等不靠,积极作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破解安全资格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建设中的人、财、物等难题。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建立健全各类考试规章制度,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省局继续商请省编办、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做好有关安全资格考试机构设置及加强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力量、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收费项目立项及收费标准核定等工作。

4、全面实施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3月份完成省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测试,同时与国家总局信息平台对接调试。做好市(县)级安全资格考试中心系统管理员培训,完成省、市(县)级安全资格考试中心与考试点联网与试运行。按照去年12月洛阳安全资格考试专题会议的要求,严格执行《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推进任务分工和进度》,确保从6月1日起全省全面统一实行安全资格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

5、积极稳妥推进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原则,分批分类组织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7月底前,依据总局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省局组织拟定我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和低压电工作业实际操作考场建设标准。组织和开展有关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10月1日开始对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和低压电工实际操作进行考试,其他类别的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逐步推进。积极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实际操作考试仿真模拟设施、设备。

三、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

6、强化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各安全培训机构和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体责任。继续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优先支持中央驻豫和省属大中型企业建立安全培训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鼓励设置安全工程、矿山、化工等专业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开展安全培训。

7、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的现场勘查、属地报告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省局4月份对各地上报的安全培训机构及其培训范围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和优胜劣汰作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每半年要对所在区域的安全培训机构考试通过率进行排名,省局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全省安全培训机构考试通过率进行排名,并在河南省安全生产网和《河南安全》等媒体公布。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省局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违规的安全培训机构列入安全培训机构“黑名单”,根据违规行为和情节,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顿或终身退出我省安全培训市场。

四、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8、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和督查力度。各级安全培训部门要主动并积极会同本级安全执法监察机构把安全培训执法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每年不少于2次不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严格执法是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最有效、最有力的手段,要真正解决执法空白、执法偏软偏宽和消极执法等问题。要坚持“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不间断,发现隐患和问题执法与曝光并重不动摇。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持有外省安全资格证书人员、新上岗人员、流动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持证情况作为执法重点,将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省局拟在下半年组织开展1次全省性的安全培训督查。

9、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制定《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试行)》,对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法律规定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分,且在规定时限内不应再从事相关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领域禁止从业人员数据库,并向公众和监督执法机构提供查询平台。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

五、继续夯实安全培训基础工作

10、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考核标准。组织编写有关非高危行业的安全培训大纲、教材和考核标准。分类组织拟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教材及考核标准。鼓励企业及安全培训机构、行业组织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实用教材。结合国家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分类编写我省安全资格考试省级题库。

11、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强化专、兼职教师的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建立全省安全培训教师师资库,定期组织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

12、规范安全培训档案格式和做好安全培训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分类统一制定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格式,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冷门、稀少特种作业人员类别的登记普查,上报省局后统一组织培训和指定考试点进行考试。发挥法律赋予的安全培训综合监管职责,积极协调、指导和推动各级消防、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城乡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重点领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继续推进注安师、注安师事务所建设工作

13、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注安师工作。以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契机,努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督促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加强对注安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1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注安师选用及激励保障机制。企业聘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优先选用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任用干部时,可根据职位需要,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作为报考附加条件。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安全监管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对于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有关职称政策和工作需要聘任为工程师或经济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相关岗位的职工参加注安师考试和继续教育,并适当提高注安师政治、经济待遇。

15、深入推进注安师事务所建设。督促和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培育和设立注安师事务所,发挥注安师事务所对中小微企业的“安全顾问”和“安全诊所”作用,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特别在产业聚集区、化工园区和矿山重点县、危化品重点县等高危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积极探索创建事务所。

16、充分发挥注安师事务所的作用。积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采购安全专业服务的项目和范围,在安全执法和检查、安全项目论证评审、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强化政府购买服务,为事务所服务安全生产,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对安全监管中发现安全管理薄弱且存在较大隐患或隐患较多的中小企业,引导其采购事务所专业服务;对于经济条件不足的企业,因地制宜,组织协调同类型多家企业与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降低企业成本。

七、加强安全培训部门自身建设

17、善于学习、实干担当、干事干净。按照“信念坚定、敢于担当、善抓落实、职业内行、自身严格”的要求,加强安全培训部门队伍建设,自觉维护安全培训干部良好形象。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争做学习的表率、实干的表率、廉洁的表率。切实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遇事找法、办事守法、解决问题依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