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男子遭电击身亡 电业公司称线路产权不归己

03.08.2014  11:28
网友反映电工违规操作电死人

  中原网讯(记者 熊堰秋 实习生 李佩艳)登封市一名男子在刚刚租用的养鸡场内冲洗竹笆时,突然倒电身亡,其家属认为是电工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加之未对电路进行安全规范检验所致。而登封市电业公司认为,男子死因需对尸体进行解剖确认,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电击致死的线路产权不归电业公司。

  投诉:电工未装漏电保护器致一男子触电身亡

  7月21日,网友“高天流云”以《登封电业局电工违规操作致我妹夫电击身亡,跪求公道》为题,在心通桥发帖反映,由于登封市电业公司的电工违规操作,导致其妹夫触电身亡,至今电业公司还在推脱责任。

  网友称,7月9日经人介绍,其妹夫梁建超租用东华镇郭村郭生伟养鸡场的鸡棚,当天郭生伟和供电所电工郭西有把电接通。7月14日她突然接到妹妹电话,称梁建超被电击倒身亡。

  “当时梁建超正用高压水枪冲刷竹笆,突然‘啊’了一声倒在地上,我妹忙上前触碰梁建超的手,有电击麻疼的感觉,赶忙转身关掉闸刀,然后让10岁大儿子到路边大声呼救,稍后电工郭西有赶到关掉总开关,关后地面上还有火丝,还夹杂着电线燃烧的味道。电工郭西有赶忙把最近的高压线关掉。

  网友称:半夜一点左右,东华镇电管所工作人员才赶到,查明电管所的电工郭西有没有安装断电保护装置,电线电路严重不规范,三厢电,地埋线漏电,地面潮湿,积水形成回路导致事故发生。

  “我们多次电业公司协商,他们总是推拖,我妹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大的刚10岁,小的刚4岁,家里还有位老父亲,今后的日子可怎么过?跪求领导们尽快出面解决此事。

  答复:电业公司无法确认死因和赔偿责任

  7月31日,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中原网记者与登封市电业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政工部主任杨晓飞称,梁建超家属自称是被电击身亡,但电击的路线是用户自家产权所有,所以电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登封市电业公司副总工作师郭洪涛解释说,漏电保护器不是电业公司强制安装,属用户自行安装,所以电业公司在这起事件中并不应该承担责任。“还有一点,梁建超咋死的,到底是不是电击致死,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否则无法证明他就是电击致死。

  8月1日,登封市电业公司发来了书面解释说明,说明称:意外事件发生在养鸡场内,电业局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时,家属已将死者放入水晶棺内,盖有被子。具体死因,电业部门无法确定,建议家属对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

  登封市电业公司还认为,事件发生地点距离该养鸡场与电力部门的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计量表计)有100米以上(在用户侧)。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法律责任。

  说法:电业局是否对用电安全负责应依据法律

  按照登封市电业公司的答复,其对梁建超死亡免责,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的规定。

  这种答复合法吗?

  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连晓丰律师认为,登封市电业公司的答复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供电营业规则》是供电部门单方制定的规则,只能对供电部门内部单位起约束效力。

  “电业公司该不该对电死人的事件负责,需要看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或相关规定。如果电力法或相关规定明确供电部门对用电单位和个人线路负有验收职责,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32条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第65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第18条规定:供电部门受理居民客户申请用电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其他客户在受电装置验收合格并签订供用电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

  梁建超家属聘请的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电力法与供电服务规范,供电部门在供电之前,有义务查验用户线路是否规范和安全,对于影响安全的用户,特别是养鸡场这样的企业,登封市电业公司对其线路和设施有验收的职责,如果没有验收就供电的,出了事故理应承担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