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银行捡走老人9500元 警方:不算盗窃无法立案[图]

11.05.2015  11:22

丢了钱的李师傅十分着急 华商报记者 于卓 摄

70多岁的李师傅去银行办理业务,不慎将9500元现金遗失在银行,监控拍到一名男子顺手拿走了装钱的袋子。

3月16日,家住胡家庙的李师傅拿了9500元,去附近一家银行办理理财产品。李师傅说:“当时9500元装在一个纸袋子里,我在理财窗口坐下,纸袋子顺手放在了旁边的地上。银行工作人员说,要买理财必须先在银行开户。”

李师傅前往储蓄窗口开户,突然发现装钱的纸袋子没拿,赶紧返回理财窗口。“前后不到一分钟,纸袋子不见了。”李师傅赶紧报警。“民警问了情况后称属于捡拾遗落,不算盗窃无法立案。但可帮助我查看监控,寻找捡钱的人。”李师傅说。

华商报记者昨日从该银行了解到,监控显示,在大厅理财柜台前拿走李师傅遗落在此装钱纸袋的,是一名男性,年龄约30岁左右。该男子拿走纸袋时李师傅并不在附近。银行及警方查询到了这名捡走李师傅9500元的男子电话,但该男子拒绝接听电话。昨日华商报记者试图和该男子联系,但电话打过去直接转至秘书台。

昨日李师傅在处警派出所取得了拾物者身份信息。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允光建议:“取得对方身份信息后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无偿归还。”

专家观点

捡钱拒绝归还属于侵占行为

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允光说,李师傅丢失钱财属于遗落,不属于被盗。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他人捡到财物只具备保管责任,不具备占有权利。”张允光说,“在丢失者未联系上拾物者时,拾物者只可以保管这笔财物,不能支配。如果丢失者和拾物者联系上,拾物者应主动归还。如拒绝归还,他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

相关法律

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可被判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记者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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