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变受害者,郑州男子被打伤后赔偿款“忘”了申请执行
几年前,郑州市民汪某不慎开车将被人撞伤,结果,剧情反转,伤者亲属一时冲动,反将汪某打伤。从肇事者变成受害者,法院判决伤人者赔付汪某1.7万余元。然而,这笔钱一直没有执行,当汪某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过了时效。啥?申请强制性执行还有时效期?汪某的赔付款是否“泡汤”了?9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例的最新进展。
【案情】肇事者变成受害者,但他被打伤的赔偿款却“忘”了申请执行
2014年的一天,汪某因一时不慎开车将黄某撞伤。随后,汪某将黄某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闻讯赶来的黄某亲属梁某在医院内,因一时冲动将汪某打伤。经公安机关处理,梁某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后经鉴定,汪某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汪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梁某赔偿汪某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797.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然而判决生效后,梁某并未履行,汪某于2020年5月才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此时,距离判决生效已经过去了几年,汪某提交该执行申请时已经超过申请执行的两年时效期间。
对此,承办执行干警同申请执行人汪某进行了积极沟通,询问是否有不可抗力事由出现导致其延期申请,汪某表示,其逾期申请系由于年纪较大,忘记了该事项,且其早已联系不上被执行人梁某。
此时,执行干警也发现卷宗中所记载的被执行人梁某的电话号码早已更换主人,而且根据地址确认书、身份证地址寄出的邮件也被一一退回。
执行干警却并未因此气馁,通过案卷内留下的车牌号等信息,几经辗转,终于联系上了被执行人梁某。执行干警与其进行详细沟通后,被执行人梁某表示,其因交通肇事被处罚后,变更了手机号且居家搬到了外地,亦无法联系上申请执行人汪某。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梁某表示,其不申请执行异议,愿意履行全部执行款。
随后,梁某和汪某一同来到法院,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提醒】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也有时效期!
执行法官随后提醒,一些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等原因,误以为取得胜诉法律文书之后,对方就会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或者法院会主动执行,自己只要坐等法院通知领款就行。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有时效限制的。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取得胜诉法律文书之后,如果对方逾期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应当尽快申请强制执行立案。而且科技的应用使得执行立案越来越便利,执行立案宜早不宜迟,千万不要被对方的拖延战术等所延误,因超过执行时效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追问1】什么是执行时效?
据介绍,执行时效是债权人依据胜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追问2】超过了执行时效期间,法院就不会立案了吗?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实践中,并不是这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本案为例,申请执行人汪某虽然已经过了执行时效时间立案,虽然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不影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经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如果被执行人梁某不是表示愿意履行,而是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会裁定不予执行。此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就成为自然债,失去了法院强制力的支持。
来源:大河客户端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