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男子开“滴滴顺风车”发生事故 保险不理赔获法院支持

14.04.2016  18:59

  荆楚网消息(记者 张城 通讯员 王田甜)现在不少车主都加入到滴滴顺风车的平台,时不时顺路接单,挣点油钱。这事看上去轻松,其实有风险。武汉一位车主在开滴滴顺风车的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为由拒绝理赔,并获得法院支持。

  2015年7月,武汉男子宋某看到朋友们利用业余时间跑“滴滴”收入不错,自己也筹钱买了一辆二手车,并注册了“滴滴打车”司机用户,准备跑“私活”。但天不遂人愿,车刚买到手就遇武汉连降暴雨,汽车被淹且换了发动机。于是,宋某把相关资料交给一个朋友,委托他办理该车的保险手续,自己开着车上路了。

  2015年8月15日,宋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某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一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安全气囊打开,车头严重毁损的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基于各种考虑,滴滴平台运营方迅速在后台撤销了关于司机宋某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据宋某回忆,截止本次事故发生前,宋某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11笔,收取了10笔费用(发生本案事故的一次未收取费用)。

  宋某将该事故车辆拖运至武汉建银富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15年9月13日,经过估价,该车预计维修费用为131005元。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之后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宋某车辆上的乘客陆某作了谈话笔录。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认为,宋某驾驶车辆从事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因此拒绝理赔。但为方便宋某维修,还是出具了定损单。

  2015年9月18日,因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宋某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车辆维修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办理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2015年7月29日,宋某在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处为这部车购买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15.29元,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期间自2015年7月30日0时至2016年7月29日24时止。宋某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中的“特别约定”项载明:“1、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庭审中,宋某表示其确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打车软件自动计算费用为10元,但宋某并未向乘客陆某收取费用。他同时认为,“滴滴打车”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车辆并非营运状态。而且宋某表示在4S店托朋友购买保险后,保险单被朋友送到另外一个朋友那里,直到本次事故发生后宋某才拿到保险单,所以对保单内容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从买车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仅20多天的时间,宋某承认使用“滴滴打车”平台搭载乘客十余次,其行为明显增加了涉案标的车的行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宋某在使用涉案保险标的车辆多次搭载乘客后,应知道该行为可能增加保险标的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宋某有将该情况及时告知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的义务,由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决定是否对涉案保险车辆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由于宋某未履行告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宋某要求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12月18日,汉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宋某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宋某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存在以收取一定费用为目的,应属营运行为。由于宋某经常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涉案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作为投保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并增加相应的投保费用。由于宋某未向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016年3月1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袁连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