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入户充电引火灾,法院:厂商、物业和车主均需担责丨以案说法

25.08.2022  08:50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小区居民将电动车带回家中充电引发火灾,导致邻居受伤,侵权者涉及多方。8月24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就此案做出民事判决,判令由厂商、使用者及物业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

电动车入户充电引火灾

邻居烧伤,车主获刑

2018年4月,庞朋友在某电商平台上的某品牌旗舰店下单购买了一辆折叠电动自行车,支付货款1999元。在商品详情界面,商家承诺,电池使用寿命为5年。随后,朋友将该电动车赠予庞某。

2021年5月,庞某在将电动车放置在家中某房间内充电时,电动车突然起火、爆炸,造成火灾,导致庞某房屋及部分屋内物品损毁,致一名邻居受伤、一名邻居死亡。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在充电过程中,该电动车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起火成灾。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显示,火灾发生时庞某所居住小区存在消防车通道不通畅,车辆、物品等占用通道情况。

后经法院审理,以失火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查询了解到,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有法律人士分析称,电动车失火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看造成的后果,以下情形需立案: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等。

【追责】

伤者多方索赔,法院:

厂商、物业和车主均需担责

在火灾中受伤的邻居林某出院后,因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遂将庞某、案涉电动车的生产及经销商某广公司、电商平台经营者某网络公司与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4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在案件审理期间,某网络公司与林某达成和解协议,林某自愿撤回对某网络公司的起诉。

法庭上,生产及销售商某广公司表示,该公司生产的车辆经检验为合格,无质量问题,交付给购买人庞某的车辆,在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存在产品缺陷;不能证明起火的电动车就是该公司销售的,有可能是其他电动车引起的 火灾。

庞某则表示,在发生火灾后,已采取了拔掉插座、泼水等措施积极灭火,且其在逃生时,也大声进行了呼救,林某在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逃离,自身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堵塞消防通道亦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物业公司表示,该公司对案涉火灾的发生、扩大没有过错,在火灾发生时积极配合消防救援,事后及时维修设施设备,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林某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庞某将电动车放在家中充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林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广公司作为电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电动车属于特殊工业产品,生产、销售电动车应取得生产许可证或相关国家认证,但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庞某下单购买前具备生产和销售电动车的资质,具有生产许可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及取得合格证等,即案涉电动车可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而该缺陷导致案涉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并已给林某造成损失,某广公司对损害后果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未保障地面消防通道畅通,存在过错,应当对林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案情及各主体之间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酌定庞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某广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民事判决,判令庞某赔偿林某各项损失共计515.45元;某广公司赔偿林某1288.63元;某物业公司赔偿林某257.73元。

判决生效后,某广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庞某几经催促未能履行,林某便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8月24日,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请执行人全额领取到了执行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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