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申请公开国家赔偿金来源 冤案国家买单追责难

21.05.2014  14:10

近日,北京律师蔺其磊连续发出三份申请,分别寄往内蒙古、河南、浙江三地财政厅,申请公开王本余、赵作海案和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金的财政支出来源,以及对冤案责任人追偿的情况。

刚才提到了几个人的名字,是三起冤案的主角。或许您听着耳熟,也或许您没有关注过,我们在这里先带您回顾一下这三起冤案的具体情况。

王本余,四川遂宁市人。1996年11月,时年42岁王本余因涉嫌犯强奸杀人罪被包头中院和内蒙古高院判处死缓。16年后的警方将真凶李彦明抓获。王本余才被释放,并获得了内蒙古高院和包头中院150万赔偿金。

赵作海,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1999年,同村村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赵作海因涉嫌杀人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赵作海才被无罪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金等费用65万元。

张辉、张高平,安徽省歙县徽城镇人。2003年5月,这对叔侄因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2013年3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并支付二人国家赔偿金共计221万元。

从申请国家赔偿,到拿到赔偿款,张辉、张高平叔侄只花了15天,但是一年时间过去了,该案的追责和追偿却仍然没有公之于众。一起有一起的冤假错案,一笔又一笔的巨额的赔偿款,到底该由谁来买单?

蔺其磊申请的动机非常简单,从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到近期的内蒙古王本余案,巨额的国家赔偿款并不应该为这三起冤案画上句号。

蔺其磊:这个钱呢是国家拿出来的。国家财政的钱是每个纳税人交的,那么(这样一来)等于是国家受到了损失。那么“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这些规定等于就形同虚设了。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记者:为什么要选择这三个案件?是因为这三个案件比较有名吗?

蔺其磊:起码三个案件是目前媒体报道出来的。最高法院的公告平常两会的报告说要赔偿多少钱,我们作为一个公民不可能具体地知道是谁。但是这三个案件一方面比较典型,另一方面有媒体报道了。

每一年,国家赔偿款都是一笔大开支。今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表示,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决定赔偿金额8735.2万元。

但蔺其磊说,目前还没有听过启动追偿的案例。一般来说,赔偿申请人拿到国家赔偿后,不会关注追偿情况。昨天下午,记者拨通了赵作海的电话,妻子李素兰表示不知情,几位被告人还欠他们的部分补偿款。

李素兰:不知道,这个事我们也不知道,也没有人对我们提起这个事。

发出的3份申请中,蔺其磊已经收到了内蒙古和河南省的纸质回函,但他对结果并不满意。

蔺其磊:河南省财政厅的这个回复说这个(申请公开赔偿金来源)不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典型的敷衍了事,另外(我)也对这个提出了行政复议。内蒙古财政厅给的这个答复是省级财政厅没有处理这个案件,是包头市(财政厅处理的)。那我们就向包头市财政厅再次提出申请公开。

记者看到了河南省财政厅回函,回函建议蔺其磊向有关部门申请,并没有注明具体部门名称。截至目前,蔺其磊还没有收到浙江省财政厅的回复。他表示,如果浙江省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他也会提起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法》出台20年了,一直遵循“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但实际上每年支出庞大的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率极低,一些重大冤案的追责迟迟不见启动。为什么冤假错案总是一赔了事?如何避免追责追偿成为一纸空文呢?

北京律师蔺其磊认为,在近年来公开纠正的冤假错案中,追责之后,往往缺失了“追偿”。

蔺其磊:就是说这个人已经被开除公职了,有的已经被判刑了那就不要让他们承担经济责任了,反正国家已经把钱赔给你了。现在有这样的一种思维在作怪。但是他们这种是违法的,法律法规还规定如果不继续追查还要承担责任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汤维建表示,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都缺乏追偿细则。

汤维建:就是说国家赔偿以后进行追偿,这个追偿的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而且程序也不够完善。要追偿的话应该要按照什么责任来追偿?追偿人应该要返还多少钱?这些标准方面不是很清楚,这个是一个问题。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则认为,冤假错案国家买单的原因在于追偿追责难,根本难点在于“难以判定责任人”。

洪道德:一般,冤假错案都是法院判决。那么仅就法院审理和判决来讲的话, 这个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它上面还有刑事审判庭的正副庭长,还有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还有这个审判委员会。那如果这个冤假错案是通过主审法官的审理一直到审判委员会都进行过讨论和决定,最后依然还是个错案的话,那我们现在回过头来追究这个错案的责任的话就比较困难了。那么到底由谁来承担这个错案的责任?由哪些人来承担?每个人承担的比例数是多少?这个很难(裁定)。

洪道德认为, 首先应理顺审判机制,保护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才能保证冤案追偿追责的顺利进行。

洪道德:民间所说,公安机关是做饭的,人民检察院是端饭的,人民法院是吃饭的。实际上这一锅饭早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已经定型了,也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后面的制约作用显示不出来。以后有错案就追究也不那么容易。还是要先理顺这个审判。第一个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家要确实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法院要有这样的权利。他就有权作出不予认定的这样一个处理。

责任编辑:李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