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户籍制度改革多部门详解热点问题 让进城农民真正“落地生根” 省会郑州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13.11.2014  12:24

省政府日前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围绕《意见》内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11月12日,本报记者专访了省公安厅、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省委农办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1.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

  《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意味着今后将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分农村人与城里人,改为根据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根据从事的职业区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

  这位负责人表示,当然,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与居住在城里的居民原先存在的待遇差别的消除,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此外,还要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待遇。

  2.建立差别化落户政策

  《意见》提出要建立差别化落户政策,在制定我省具体的落户政策时,全省划分为建制镇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和省会城市这四个层次。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凡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简单讲就是在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基本没有门槛,只要群众有意愿,有合法稳定的住所,租房子都可以落户。

  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落户的门槛较低,只要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是不得超过1年。

  有序放宽大城市落户限制。对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除了要求申请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不得超过2年外,其他落户条件与中等城市相同,进一步降低了大城市的落户门槛。

  3.省会郑州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解释,目前郑州市人口压力较大,如果再盲目扩大人口规模,交通、教育等社会资源将难以承受,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防止人口发展过快。《意见》明确了省会城市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解决农民工在城市的落地生根问题

  对大量留不到城,也回不了乡的农民工,这次户籍改革如何解决他们在城市落地生根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我省有2000多万的流动人口常年在外务工,其中很大一部分人进城时间较长、就业较为稳定,已基本适应了城市化的生活。为解决这些已经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意见》提出了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就是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和公安部正在研究制定《居住证管理办法》,待下发后,我省将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5.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意见》提出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强化住房牵动、教育牵动,以住房保障和优质教育吸引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力争每年向城镇转移农业劳动力100万人左右、带动随迁人口100万人左右。

  具体举措包括: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适当控制郑州中心城区人口规模,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力争每年实现转户100万人左右;加快推进城中村、产业集聚区内村庄城市化改造,推动600万人左右农业人口成建制转为城镇户口;逐步解决好城镇

  非户籍人口子女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需求;深化农村配套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建立健全农业人口转移的促进机制。

  同时,开展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融资机制,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参与机制,推进农民工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

  6.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如何保障进城农民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利引人关注。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不断强化服务,在每年秋季新生入学前,及时公布报名点,设立咨询窗口、服务电话,简化手续、畅通渠道,方便随迁子女入学。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将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各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四个一”的要求,即将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努力确保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对待。

  7.随迁子女可在流入地参加中招和高考

  这位负责人说,随迁子女具备两方面条件,即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中招考试:一是父母一方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含租赁);二是初中应届毕业并具有流入地正式学籍。

  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需具备的条件是:一是父母一方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含租赁);二是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且具有正式学籍。

  8.保障市、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意见》提出,建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市、县政府为进城落户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近两年,我省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与户籍制度管理衔接方面已相应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从2013年起,省财政在分配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时,对常住人口数大于户籍人口数的县(市、区),分配因素涉及人口数的项目采用常住人口数测算,实际上已经将农

  业转移人口纳入了流入地的保障需求测算范围。

  为着力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得下”问题,我省从2013年起设立新型城镇化转移支付,以新增城镇常住人口和就学、就医等部分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情况为分配因素,鼓励引导市县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下阶段,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务改革步伐,省财政将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有效促进城乡人口的有序流动和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9.多层次解决进城农民基本住房需求

  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意见》要求,分以下三个层次来解决进城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问题。第一,已经在城市落户的农民,享受和原市民一样的待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政府提供住房保障服务,完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对自愿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同等条件下采取单独轮候、单独抽签等方式,优先安排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取得居住证的进城务工农民,依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满足连续稳定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居住年限等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享有居住地住房保障的权利。

  第三,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要求用工企业履行责任,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

  10.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原有权益

  《意见》强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对此,省委农办负责人说,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原有权益主要是指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三项重要权利。农民进城落户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定力,要尊重群众意愿,不强制剥夺进城落户农民权益,让农民带着权益进城、让农民放下包袱进城、让农民具备能力进城。

  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农村集体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三权”权属;必须加快组建省、市、县三级农村土地信托中心,赋予其土地收储、供应、交易、抵押担保等功能,使其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平台;必须尽快研究出台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办法,给予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经济补偿。


作者:河南日报 记者 李凤虎 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