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生态考核新办法 考核不合格书记市长被约谈

21.08.2017  23:26

年度评价不合格,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被约谈;目标考核结果则通报组织、纪检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8月21日,《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出炉,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标准、原则、奖惩等做出明确安排。

实施办法》指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每年开展1次年度评价,重点评估各地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主要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结果。

同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评价

重点考查绿色发展指标

“成绩”不合格,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被约谈。

年度评价重点考查绿色发展指标的变化趋势及动态进展情况。主要包括:资源利用(权数29%)、环境治理(权数37%)、治理能力(权数7%)、生态保护(权数9%)、增长质量(权数10%)、绿色生活(权数8%)等6个方面。

其中,对年度评价指数排名前三位或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评价指数排名后三位或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方,还要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

时间安排

年度评价每年原则上按以下时间节点和程序进行:

6月底前,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领域上一年度指标统计测算工作,并将数据报送省统计局。同时,省统计局完成公众满意程度测评工作。

8月底前,省统计局负责汇总审核相关数据,生成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绿色发展评价指数。

9月底前,经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厅际联席会议会商确定,由省统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价结果。

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结果成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目标考核重点考查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主要包括:资源利用(28分)、生态环境保护(42分)、年度评价结果(24分)、公众满意程度(6分)、生态环境事件(扣分项)。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依据各地得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约束性指标有2项未完成的,考核等级进行降档处理;3项及以上未完成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目标考核结果通报组织、纪检部门,作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此外,在奖惩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方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时间安排

目标考核每年原则上按以下时间节点和程序进行:

7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实施部门将专项考核结果报送考核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完成生态环境事件认定。

9月底前,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考核实际得分,并根据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生态环境事件认定情况等,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目标考核报告。

10月底前,目标考核报告经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后,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