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报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05.06.2020  13:40

原标题:我省通报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6月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其中,郑州市中院受理的首起司法确认案件作为我省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典型案例。

2017年11月,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郑市龙湖镇李木村与刘口村两地非法倾倒有毒土壤,后经鉴定,土壤中主要污染物为六六六与滴滴涕,受污染土壤面积共计14.885万m³。新郑市生态环境局发现后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污染物扩散。

在有关部门查清污染事实,经鉴定认定损害后果后,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授权,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达成了《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程度和证据,生态环境修复模式和赔偿费用支付,修复效果和验收,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

郑州市中院受理后,先后在该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将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对协议中所涉的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身份,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和程度、有关证据和赔偿理由,双方对生态损害鉴定报告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模式及费用支付方式,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启动的时间与结束期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责任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最终确认协议有效,并明确赔偿权利人具有向郑州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据了解,本案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肯定了磋商在生态环境索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促使赔偿义务人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对于我省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发布会上,郑州中院党组成员刘祖一介绍,2019年以来,郑州全市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401件。审理中,法院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合理运用原地修复、限期履行、第三方治理等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最大限度的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尽快得以修复。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在审结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共判被告(被告人)赔偿1060.98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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