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生产经营许可 规范标签档案管理

16.02.2016  12:20

中国绿色时报2月16日讯   “三证一签”历来是种子苗木生产管理的法宝。在生产实践过程中,种子苗木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标签配合使用,形成了完整的质量保障体系。完善这个保障体系,对种子种苗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这次新修订的《种子法》,明确将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两项合并为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减少一项行政审批;同时,取消了申请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这些规定,只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并不意味着对生产经营许可的淡化,而是进一步强化。新《种子法》明确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3个层级进行发放。第三十一条清楚地指明:“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生产企业,这次新修订的《种子法》对申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进行了简化。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除了这些必备的条件外,不再设立其他附加条件。

这次修订还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载明事项进行了调整。第三十三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新《种子法》明确了不需办理许可证的两种情形。第三十一条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此外,新《种子法》还明确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但要到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3种情形。农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这次修订中,《种子法》强化了标签使用和管理。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等。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新《种子法》首次规定,没有标签的种子将视为假种子。并对销售假种子加大了处罚力度。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新《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同时加大了对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档案的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设立种子标签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销售的种子的质量和妥善保管、使用农业及林木种子,保证可追溯。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的农业、林木种子每一个包装应该至少匹配一个标签;标签的给予数量可以按照购买者和使用者的需要增加,以适应用种和档案管理的需要,利于发现问题时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