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2015﹞13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见国家安监总局网站非煤矿山子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职责分工
1.省安全监管局实施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以外的中央驻豫企业、省管企业和跨省辖市企业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含新、改、扩,下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指导、监督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受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在辖区范围内实施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许可证审查工作。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咨询论证。评价机构应据此修改完善,为《安全设施设计》提供参考依据。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同一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原设计单位不存在的,可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其他设计单位设计。
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上由相关坑探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内容应包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基建期应包含试生产及竣工验收时间,在此基础上增加3个月作为批准基建期,为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时间。
3.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报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收到报告后,认定基建开工时间。
4.基建期间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资质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等证明材料向负责日常监管安全监管局报告。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3年未启动的,启动开工前,原设计单位应根据周边环境和法规变化补充(或变更)《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内容。
建设项目在施工及试生产(运行)过程中涉及下列重大事项变更的,应报原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局审查,变更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1)地下开采矿山建设和坑探项目涉及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排土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发生变更的;
(2)尾矿库建设项目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水泄洪方式、排渗方式、尾矿坝坝型、堆存介质等发生变更的;
(3)露天开采矿山建设项目涉及开采矿体安全距离、采矿方法、排土场位置等发生变更的;
(4)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涉及站场位置、安全距离、工艺流程、输气规模、重大穿(跨)越等发生变更的。
5.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建设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负责设计审批的安全监管局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管核查。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1.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实施。
2.对委托审查拟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受委托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应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审查合格建议颁证许可的文件和制证信息表;对新建项目,还应报送企业备查的书面报告复印件。省局全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实施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许可证审查的程序和结果监督检查。
3.对于委托的许可事项,受委托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不得再委托。
四、其它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选配3-7名相关专家审查论证,从国家、省、市政府安委会专家库内选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安全验收评价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人参加,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是该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