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29.04.2016  16:42

豫安监管办﹝2016﹞7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督促各地和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五一”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豫安委办明电﹝2016﹞13号)和《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5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定于2016年5月至9月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及内容

(一)市、县安全监管局

1.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2.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检查及风险分级工作开展情况;

3.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工作执行情况。

(二)非煤矿山企业

按照《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报告》会诊及整改情况。

二、督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自纠(2016年5月)

各类非煤矿山生产系统按照《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57号)要求,开展会诊检查。隐患整改完毕后,形成《会诊报告》(一式三份)报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备查。

2.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复诊检查(2016年5月至9月)

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按照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重点生产系统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复诊检查。

3.省局督查(2016年5月至9月)

省安全监管局按照督查内容对各地安全监管局和重点生产系统进行督查。

三、有关要求

(一)非煤矿山企业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完成隐患整改,确保汛期生产安全。

(二)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相关工作的部署和指导,督促辖区企业全面做好专家会诊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对重点非煤矿山生产系统进行复诊检查和执法。

(三)省局将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及时、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 省局督查重点非煤矿山生产系统名单.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