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面放开环评市场 环保部门不得指定环评机构

29.06.2016  13:02

  本报讯(记者 王建芳)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服务高效的环评机构服务市场秩序,防止出现区域、行业和部门垄断,近日,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放开环评机构服务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凡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所有环评机构,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有效期限之内,依法依规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评业务。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与环评机构发生利益关系,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评机构,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推荐环评机构,不得设置条件限制环评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环评业务。

  按照环保部脱钩改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环保系统所属环科院(所)环评业务脱钩改制,按时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任务,严禁“明脱实不脱”现象发生。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持有环评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挂靠”行为的人员一律责令自行办理注销手续。对不主动注销的,一经发现,上报环保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此外,《通知》还严禁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有以下行为:严禁收受环评机构提供的干股,或由环评机构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严禁在环评机构中兼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严禁为建设单位指定或者推荐环评机构从事环评、验收调查、验收监测工作;严禁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环评机构的财物;严禁接受环评机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默许、纵容或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接受环评机构有关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

  对出现上述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要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群众可拨打厅监察室电话0371-66309020进行举报。《通知》还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负面信息,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对该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抄报上级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