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多一份待遇 荥阳小村投票“废了”这个地方性法规

03.09.2018  20:56

“表决情况:不享受多一份的待遇”上述一个由村小组成员投票形成,共计只有9个字的决议,“废”掉了现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今年8月底接到读者投诉称,在河南省荥阳市高袁寨村第一村民小组对该小组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时,该小组独生子女家庭提出依法“多分一人份”的诉求被驳回。在记者陪同该村民小组前往该村民小组所在村村委会、所在乡计生部门、乡政府、荥阳市计生部门、荥阳市信访部门进行投诉时,均被告知该村民小组享有“村民自治”的权力,并认可该村民小组所做的这一决定。但有法律人士指出,该村民小组作出的这一决议“于法无据”,且村民自治,应当严守合法的前提与边界。

一纸“村小组”决议,废掉现行地方性法规

今年8月底,大河报记者接到来自河南省荥阳市高袁寨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的投诉称,在该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时,独生子女家庭本应享有“多一人份”的待遇,被该村村小组投票废除。

“这个权利是印在我们独生子女光荣证上内容,他们说废了就废了,这是知法犯法。”在采访时,其中一名村民向记者出示了其所持有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在该证封底内侧记者看到印有: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持证人可以凭证依法享受下列待遇。其中,第四条载明“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一人份的优待”。

随后,记者查询《条例》(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发现,该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可享受四项待遇,其中第三款明确载明: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为了弄清此事,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前往该村进行采访,在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为记者出具了一张村民(联户)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决议记录的复印件,记者看到,在今年7月29日晚举行的“高袁寨一组群众会”上,该村第一村民小组以“应参加91户,到会73户,参加投票49户;最终作废1票,同意分2票,不同意分46户”的结果,对该村民小组“计生户享受多分一人份集体卖地款问题”做出了“不享受多一份的待遇”的决议,当记者质疑这份决议只是“村小组”所做,询问是否有范围更广的村委会决议时,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有,且已被该村所在乡的干部带走存档。

涉事村民:看似公平的投票,实则一点都不公平

“独生子女在农村本来就少,我们就是举双手也是白搭,投票看起来很公平,其实一点也不公平。没想到当初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现在却吃了亏。”面对现实中的遭遇,该村一名女性村民哭着对记者说。

在高袁寨一村村委会,一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在该村第一小组对此事进行表决前,高袁寨村还曾召开过一次村党员大会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虽然同样作出了“不享受多一份待遇”这一决定,但知情人士透露说,在这次会议上,党员对此事的看法并不统一,并有人明确对这一做法提出反对意见。

“当时有党员就说要依法办事,但这些反对声音也没被记录下来。”上述知情人士指着该村“村党员大会审议记录”对记者说,虽然这份会议记录写有“党员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最终不同声音没有被记入会议记录,所记载的“表决情况”,也与村民小组会议情况一致。

声音:荥阳绝大多数村镇未执行条例内容

随后,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陪同涉事村民,来到高袁寨村所在的荥阳市城关乡政府对此事进行反映。

在乡政府,记者见到了分包高袁寨村,一名姓任的乡干部,但他对于高原寨村委会工作人员所述“有村委会相关决议”一事矢口否认,表示自己并未见到过上述文件。但他也认同该村所做这一决定,并解释这是村民自治的权力。当记者再对此事进行进一步追问时,该乡干部却始终不愿再正面答复此事。

而在当天上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还陪同村民一起就此事向荥阳市信访局进行了反映。接访的马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我所知,荥阳独生子女家庭从来没人领过“多一份”,郑州郊区的一些村子好像有。”随后,工作人员让来访村民填写了登记表,并表示择日回复。

而就在9月3日上午,记者接到了城关乡信访办的电话回复。该工作人员表示,受荥阳市信访办交办,现对村民反映的问题作出“不予受理”的回复,且这一回复为村民上访的“终极说法”,并让村民前往信访局办事大厅领取信访告知书。该工作人员在电话表示,村民反映的问题应该让村里进行解决,如果不满意处理结果,村民可去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对于这一遭遇,记者和该村村民一起,还向城关乡、荥阳市计生部门进行过反映。两级计生部门均表示确实有该项政策,但城关乡计生办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在城关乡近30个村,都没有执行该政策。荥阳市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更是表示,在工作中已见到过多次投诉,且“上面领导也知道这情况,但是也没办法。”

法律人士:村小组所做决议“于法无据”

对于高袁寨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所遭遇的情况,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也向法律界人士进行了请教。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高级法官,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李平远表示,涉事村民小组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

他说,相关法律虽明确赋予了广大农民在处理与自身权益紧密相关事项时享有“自治”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是一部现行的地方性法规,省内任何组织不能以‘村民自治’为由,拒绝执行其相关规定。”李平远还进一步解释说,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由涉及范围更广的“村民会议”来决定,而并非“村小组决议”。

一部现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在所谓“村民自治”面前如此“软弱”?“村民自治”的边界又到底在哪里?“村民自治权力的边界是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难道一个人犯了罪,也能靠村民投票而免于刑责?”李平远说。

【责任编辑:钱艳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