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成“证据之王”:DNA物鉴技术助防冤案

25.03.2015  12:57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这起十多年冤案终于昭雪。反思冤案发生的原因,除了当年程序违法之外,不重视DNA物证鉴定等客观技术类证据,也是酿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助警方破“死案”

据了解,目前我国DNA物证鉴定技术及各级公安机关相关硬件设施已趋完善,相关技术水平已趋先进。

2012年初,吉林省九台市一处命案现场:一对母女被杀,凶手离开现场前将脚印、指纹、烟头等清理,这桩欠缺人证、物证的命案对警方而言,就是传统意义的“死案”。但是“DNA实验室”警员冯震采用自创的“超微量DNA提取术”,通过提取凶手在现场脱落的、不为肉眼所见的细胞,进行扩增和检测,48小时内锁定嫌疑人。这是“DNA实验室”的又一成功例子。

2009年,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创建“DNA实验室”。数年中,命案侦破率96%以上。在“DNA实验室”供职5年的冯震告诉记者,过去的命案、要案是经法医、民警现场勘查之后送交后方进行DNA检验,“DNA实验室”工作模式则需要勘查人员、法医、民警同时到达现场,以确保现场最大限度不被破坏,从而有效保存并提取物证。

和常规的DNA提取、鉴定技术相比,微量DNA以及超微量DNA提取技术能够在犯罪现场经过清理、DNA检材的含量较小的情况下进行提取,从而提高破案效率。

据了解,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公安机关配备的2级以上“DNA实验室”,可进行常规DNA和微量DNA提取与鉴定。

“这样不但能还死者一个公道,而且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进行震慑。”长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宣鹏说。

技术趋成熟

在推动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重审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坦言,当年公安机关办案没有对关键证据(体液)的DNA进行鉴定是办案机关的严重瑕疵。“当时DNA鉴定技术和设备还不完善,需要到公安部进行鉴定,时间、物质成本较高,客观造成当时警方没有对体液进行鉴定。”

“DNA鉴定术正在逐渐替代指纹术,成为刑侦领域的‘物证之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陈天本说,“美国等发达国家警方本世纪初已使用该项技术协助办案,DNA物证近年在我国刑侦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在加大。

业内人士指出,相关技术已趋成熟,但由于相关机制待完善,其效果受到制约。”

机制待完善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远认为,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口供,以及“自证其罪”进行了严格限定,同时相应提高了技术类物证的法律地位,专家、律师上庭质证要求证据不得有瑕疵。这对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的调查、取证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对DNA鉴定等其他技术证据的搜集、获取能力。

相关人士认为,要避免类似“呼格吉勒图案”再发生,提高技术类物证质量是“刚性”要求,应及时完善我国DNA物证鉴定机制。他们建议:

国家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积极配合,科学、合理规划,有步骤地建立覆盖全民的DNA信息采集库。立法机关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性质、用途以及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进行明确规定。

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对公安、司法机关DNA等物证鉴定领域从业人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安民警的管理制度。对相关领域专家的职称、级别与其工资、待遇挂钩,推动“去行政化”改革,让有特殊技能的技术干部安心从事技术工作。

在国内重点高校的遗传学、生物学专业建立委培机制,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机制。一方面,让学生在学校阶段就能参与司法实践得到锻炼;另一方面,能适当降低行业门槛,提高技术门槛。同时,可以考虑在高校、研究所以及该领域有突出成果的专家中,通过发现考核招聘人才。

加大对落后、偏远地区公安机关的DNA实验室等司法物证鉴定硬件建设的投入,建立发达、落后地区间公安、司法机关相关技术人才的定期轮岗、交流机制。

责任编辑:郭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