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公示广告费郑州业主拆掉广告牌 管理部门已介入

12.01.2018  07:11

有人说,物业和业主的关系就像是一对“婆媳”,物业觉得自己尽心尽力像个小媳妇儿,却怎么也得不到婆婆的满意;而业主则觉得物业这个小媳妇儿总是干活不利落,还老找各种借口想摆脱婆婆的控制。

日前,这场“婆媳大战”在郑州一小区上演:物业未公示电梯广告收入,业主则拆了部分广告牌。《河南商报》报道此事后,郑州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已介入调查。

【回顾】

物业收取的电梯广告费

业主强烈要求公示

为了让物业公示小区电梯广告的收入和用途,郑州锦江国际花园小区的业主拆掉小区内约50块框架广告牌,警示物业。

业主称,他们曾与物业交涉,但对方仍未公示,所以才拆掉广告牌。而为该小区服务的河南天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对前来采访的河南商报记者表示,他们也是在事发后才得知广告牌被摘掉,公示需要时间,并称会按照相关规定,每半年公示一次。

1月11日,《河南商报》在A06版报道了此事,不到一天时间,河南商报新媒体平台上的阅读量已有几十万,引发热议。

在河南商报的微信公众号“记者陪你去办事儿”(微信号:hnsbpb)上,名为《你对小区电梯广告的收入去向,产生过质疑吗?》的调查,吸引了500多人的参与,其中,92%以上的网友表示:质疑!强烈要求公开。仅有约7%的网友表示,只要小区管理得好,公开不公开无所谓。

【案例】

物业不公示收费 业主拒缴物业费

郑州紫荆山路上的某写字楼里,业主称物业管理意识不行,收费没有公示,不认可他们的服务,因此物业费一直没缴,而物业则不再给业主发充电卡,双方为此“冷战”了一年,矛盾越积越深。

长期下去总不是办法,后来,当地社区找到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武慧鑫。去年8月25日,20多名业主代表和物业代表,在武慧鑫的主持下聚在一起。

武慧鑫在法律的范畴内给业主提出指导性建议,劝导业主不要通过抗拒缴纳物业费来作为维权的手段,并督促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开服务范围及内容,接受业主的监督。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物业称会在三天内进行收费公示,业主也达成了缴纳物业费的约定,至此,双方握手言和。

【进展】

郑州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已介入调查

1月11日下午5点,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一工作人员那里得知,他们已经看过相关报道,并表示郑州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已介入此事,目前正在调查、了解中。

对于此事,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表示,物业公司应按照新颁布的管理条例,在锦江国际花园小区显著位置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法信息公示。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表示,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小区内附属设施的收益,包括电梯、楼道等场所的有偿广告收益,物业公司只是代为收取、管理,物业公司当然必须对外公示其收入支出明细,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张少春称,从法律角度来说,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就如同业主的管家和保姆,其行为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严格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即构成违约,业主有权通过业主代表大会或业委会会议等形式解除合同,另换物业公司,“当然,业主还有权起诉物业公司索赔损失。”

他指出,目前包括郑州市区各小区在内的全国各大城市,成熟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以维护全体业主权利的现象并不多,建议在房管部门和街道办的指导下,更多的小区能成立代表业主的业委会。

法官提醒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

要仔细阅读收益分配等条款

“近年来,我所审理的物业与业主间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处理过大量物业纠纷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徐彦召提醒,业主要提高维权意识,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要注意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一些“免责”和收益分配等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如遇显失公平等情形可以拒签;必要时可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物业投放广告行为及收益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在必要时甚至可以解聘不合格的物业公司;同时要注意理性维权,一旦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不要通过拒交物业费、聚众闹事等方式让自己“有理变没理”,而是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他也提醒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敦促出台相应规范,对小区内投放广告范围、广告收益如何分配等进行规范,并针对不当使用广告收入的行为进行惩罚,确保小区内广告悬挂行为有章可循,从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河南商报记者 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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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