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嚣张!牡丹区一女子暴力袭击民警被刑拘

29.08.2017  08:35

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某

2017年8月27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万象城某公寓内有人打架。

西城派出所值班民警快速出警到达现场,发现有一男一女在公寓内激烈争吵,并且该男子在房内呼喊“救命”。民警进入屋内并对事件进行了解和处理。在民警处理警情、现场取证、录音录像时,当事人黄某某(女,38岁,牡丹区胡集镇人)采取手抓、用烟灰缸砸等方式阻扰派出所出警人员调查处理,致使出警人员一人胳膊被抓伤,一人脸部被抓伤,一人眼部被砸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规定,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暴力袭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第一款”内容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新增第五款的规定意味着,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袭击的,将按照妨害公务罪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