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局责令未授权音乐下线 上网听歌或收费

25.07.2015  12:04

  □记者 岳明

  近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并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通知》下达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这是否意味着,在网上听音乐要开始全面收费了呢?

   网上听歌收费有法可依

  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碧波说,我国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并于2007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遵守国际公约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提升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音乐作品凝聚了创作人的心血和劳动。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精神,享受他人的智力成果,就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方法》第11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章的实施,对盗版音乐的传播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起到了遏制作用,也是收听、下载网络音乐收费的法律依据。

   并非所有听众都要付费

  赵碧波说,《通知》针对的对象是网络音乐服务商。根据《通知》的要求,一个网站如果想要传播一首歌曲,必须从音乐人那里获得版权,并支付版权费。但是,听众在听歌的时候要不要出钱,则是由网站、APP的运营商自己决定的。运营商可以在获得相应的授权后,让网站、APP的用户免费收听、下载这些音乐。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个人为了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所以,收费不是一刀切的,而应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