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13.05.2014  19:12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4﹞720号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燃煤机组脱硫电价按每千瓦时0.015元执行,脱硝电价按每千瓦时0.01元执行,除尘电价按每千瓦时0.002元执行。

二、本文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7]1475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脱硝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3]334号)同时废止。

三、发电企业要按照规定运行环保设施,并按照程序申报环保电价;电网企业要及时结算环保电价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督促发电企业提高环保设施运行效率。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管处联系电话:0371—69691431,省环保厅污防处联系电话:0371—66309093)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720号文件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