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省 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水害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12.05.2015  12:02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属骨干煤炭企业、国投煤炭河南分公司: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省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水害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入夏季,雨量增多,极端恶劣天气时有发生,煤矿矿区裂隙导水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同时,煤矿采空区积水、断层水、承压水及相邻老窑积水等极大地威胁煤矿的安全生产。山西省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水害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增强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矿井防治水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完善措施,进一步夯实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基层和基础

煤矿防治水工作重点在基层,关键在防治。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坚决做到“五严格”: 一是 严格落实水文地质各项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和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凡未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周边老窑积水等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地表裂隙没有进行巡查登记和坚持巡查制度的,坚决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工停建停产,停止复工复产验收。 二是 严格落实探放水有关规定。凡煤矿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存在老空区的,采掘工程施工前必须认真分析水情,制定探放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有掘必探,否则严禁生产或掘进。 三是 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规定,提高职工对矿井水害的防范意识、灾害辨识知识及自我保安能力,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四是 严格落实发现突水征兆后及时撤人的规定。凡发现矿井有滴水、淋水、渗水、煤壁挂汗等突水征兆时,要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消除水患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 五是 严格落实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和完善防治水应急救援预案,并保持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预案衔接,确保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到位;要切实加强“雨季三防”工作,在雨季来临之前,进行一次防治水预案演练;要强化值班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确保安全。

三、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当前,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将煤矿防治水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完善措施,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把煤矿水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要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矿区内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水害隐患,即日起,各煤矿企业要开展一次防治水专项检查,将受水影响的隐患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并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的要求,于6月底前开展一次煤矿水害防治专项检查,查清本辖区受水害威胁或可能受水害威胁煤矿的情况,建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全省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监察。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本次煤矿水害防治专项检查汇总材料于7月5日前上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陈  华,0371-63921711(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