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属和中央驻豫煤矿企业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2015﹞68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国投煤炭河南分公司: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为规范省属和中央驻豫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上报工作,有效治理整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隐患和行为(具体分解细化内容,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
(一)省属和中央驻豫煤炭企业应按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于每季度第一周对上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应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二)报告应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重大隐患的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
(三)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省属和中央驻豫煤炭企业根据煤矿分布情况,分别向煤矿所属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应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
(二)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相关规定,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煤矿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并对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需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地方政府。
四、其他事项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书面报告,应简洁扼要。季度内未排查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分别向有关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零”报告。
(二)未整改到位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得销号,应随季度报告连续上报。
(三)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煤矿消除重大隐患;对应排查未排查、应报告未报告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