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女子美容院做面膜被毁容 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29.10.2015  11:09

记者郭长秀通讯员王芳

本报焦作讯焦作的王女士在张某开的美容院免费试用美容院推荐产品,结果造成七级伤残,美容变毁容。10月22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系免费试用,但免费不等于免责,判王女士获赔228941.6元。

据了解,王女士常年在张某经营的美容院处做美容护理,2014年初,张某向王女士推荐试用李某提供的祛斑面膜,王女士同意试用该面膜产品。2014年1月15日,张某在李某的指导下,为王女士敷上面膜,结果造成王某面部红肿、受损。后王女士在上海、郑州、新乡多处医院就医,经鉴定王女士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推荐试用祛斑产品,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而允许被告为其敷上该产品,致使原告面部七级伤残。尽管该产品为免费试用品,被告未从中获利,但免费不等于免责,被告仍应对该产品的质量承担与产品销售者同样的瑕疵担保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原告选择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如被告认为产品缺陷是由案外人造成,属于案外人责任的,被告在赔偿后有权向案外人追偿,遂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8941.6元。

(据大河网-大河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