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局原局长司机受贿上百万 获刑7年

17.06.2014  11:57

  在同一起非法集资案中,为何有人被判集资诈骗罪,有人被判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领导司机,他们受贿是否与领导有关,该如何认定?6月16日,省高院公布第三批9个参考性案例。

  □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乔良 马磊

   【案例一】

  非法集资近百亿 主犯被判死缓

  案情:2008年至2011年9月间,王某先后以个人名义和违法注册成立的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纳近百亿资金。王某大肆挥霍,致使7.7亿元集资资金不能兑付。

  该案中,李某某、闫某某在担任圣沃部门主管期间合计参与非法集资3.4亿元,但并未侵占、挥霍集资款。

  法院审理后,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李某某、闫某某有期徒刑10年、7年。

  意义:在打击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根据被告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集资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表现,实行区分定罪量刑。

  【案例二】

  领导司机受贿上百万 获刑7年

  案情:在省烟草局计划购买新办公楼时,王某利用其担任省烟草局原局长郑某司机的便利条件,从中协调并最终促成郑某拍板决定购买枫华置业公司名下的温哥华大厦。

  陈某、祁某明知王某上述特殊身份,通过王某和郑某之间的密切关系,积极撺掇枫华置业公司与省烟草局的房产交易,在交易成功之后获枫华公司500万贿款,后三人分赃。

  一审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陈某、祁某构成本案共犯,分别判处7年、4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二审予以维持。

  意义:利用影响力受贿是《刑法修正案》规定的罪名,审判实践中,认定该罪不仅仅在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关系密切,关键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非权力性影响力,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获取不当利益。

  【案例三】

  绿地改车库 开发商受处罚

  案情:某房产开发商违反建筑规划许可,擅自将小区规划绿地改建成车库,被城市建设部门处以罚款4755元,并要求将车库拆除,恢复为绿地。

  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城市建设部门的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城市建设部门的行政处罚。

  意义:一些开发商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擅自改变建筑规划许可,侵犯业主正当权益。对于这种行为,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