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男子借款不还将抵押黄金盗走 被判三年半

07.12.2015  08:49

  □记者 房琳 通讯员 王一斌

  本报三门峡讯 用黄金作担保借款5万元,不想期满时,又耍赖将黄金盗走逃跑。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告诉记者,2014年1月7日,灵宝市男子李某与黄某用251克黄金作质押担保,以伍某名义到该市一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交给他人使用。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款项却一直未还。

  2014年5月4日,李某及黄某、伍某三人,与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到一金店内出售所质押的黄金,将售得黄金价款偿还担保借款。可就在双方商谈价格时,李某趁机将放在柜台上的251克黄金窃取后逃走。

  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51克黄金也追还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经鉴定,黄金价值65104元。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