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趁火拆违”事件后续:郑州高新区管委会终审败诉

21.11.2018  22:20

“历经了三年多,终于在千险万难中,在天天翘首以盼的等待中,拿到了案子胜诉的一纸文书……”11月21日上午,郑州市民吕瑞云、王琳夫妇收到了省高院下发的行政判决书,两人均是百感交集。

此前三年多,夫妇两人在郑州市高新区双桥办事处辖区经营的环保粘合剂公司内莫名失火,随后厂区所有建筑被高新区相关方面强拆,夷为平地。

【回顾】

厂区起火结果整个厂区被强拆,

一审判决强拆违法

文号为“(2018)豫行终1042号”的这份省高院行政判决书显示,郑州中院一审查明,2015年11月6日,王琳夫妇所有的郑州绿保粘合有限公司厂区一角突然失火,消防部门灭火后在厂区门ロ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并拉设警戒标志,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随后,厂区遭到双桥办事处强拆。

郑州绿保公司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视频、录音、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桥办事处组织并实施了强制拆除王琳厂区的行为。因双桥办事处是高新区管委会下设的派出机构,且高新区管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原告方实施拆除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加之该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判决确认高新区管委会此次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上诉】

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及双桥办事处,

均不承认强拆

一审判决后,郑州高新区管委会不服,提起上诉。该管委会认为,被上诉人王琳的厂区财产系因火灾事故而受损,一审被告双桥办事处系作为安全事故发生地行政机关前往现场开展相关后续工作,不能以此推断双桥办事处实施了强拆行为,对此拆除行为绿保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明是双桥办事处实施的。即便是双桥办事处实施了该行为,也应将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该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区分,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应当排除该火灾事故及其后果,请求撤销郑州市中院一审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绿保公司辩称,高新区管委会已承认其派出机构双桥办事处前往案涉强拆现场工作,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行为目的是为防救火,更不能证明火情控制后强行进入封闭区进行强拆的合法性。

【终审】

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

驳回上诉

河南省高院认为,一审时被上诉人绿保公司提供有视频、录音、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桥办事处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被上诉人厂区的行为,由于双桥办事处是在消防部门处理被上诉人厂区火情后并对火宅现场进行了封闭后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加之被上诉人厂区位于双桥办事处后庄王村拆迁改造范围内,且属于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未被拆除的遗留片区,结合被上诉人视频、录音,照片等证据,综合考量,双桥办事处组织实施拆除被上诉人厂区的目的,可以认定双桥办事处主要基于后庄王村拆迁改造目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

省高院终审判决书说,双桥办事处是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下设派出机构,且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一般是市、县(区)一级政府,因此,双桥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被上诉人厂区的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承担。二审时,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未提供强制拆除被上诉人厂区行为的合法性证据和依据,且该拆除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一审判决确认高新区管委会强拆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河南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由上诉方承担。

判决书还显示,此案的审判长为马磊, 审判员为吕平、马传贤。

【两点释疑】

关于被上诉人绿保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个人能否针对强拆行为分别提起确认违法之诉问题,终审判决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王琳和绿保公司认为各自独立的财产利益受到上诉人强拆行为的侵犯,二者均可基于各自的财产利益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本案应否区分火灾和强制拆除分别造成的损失问题,上述判决书认为,因本案属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司法审查的核心同题是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强制拆除造成损失的界定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故对上诉人提出的区分火灾和强制拆除分别造成的损失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最新动态】

受害方将继续维权,

相关问责尚无披露

对此判决,王琳夫妇均感到欣慰,但他们也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就厂区损失继续与郑州高新区管委会方面展开维权行动。

“接下来的赔偿,我们在努力中,也在寻求办法,真是路漫漫其修远兮……”11月24日下午,吕瑞云说,在多年持续维权中,他们一家承受了太多苦难,但他们一直坚信,正义只会迟到,不会缺席。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政府机关败诉案件,相关责任人将会被问责,但截至目前,郑州高新区管委会方面尚无相关消息披露。

【责任编辑:钱艳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