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市供电公司擅自拉闸限电惹民怨

31.05.2014  01:55

      2014年5月28日,记者接到濮阳市开州路一居民反映:他出差三天,他家门上居然被贴上了国家电网的停电告知,如果不是几位邻居阻拦和据理力争,他们就把我家的电给停了。他原来也没欠过电费,这次只是因为不在家,错过了交费时间。供电公司他们就随意停电。随意停电行为是违反国家法规的!希望能给个说法。
      报料人说,濮阳市供电公司的收费期是每月的15-25日,逾期3天就停电违反国家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规定:对欠费客户依法采取停电措施,需要提前7天送达停电通知书,才能够采取停电措施的。濮阳市供电公司不按规定提前通知就采取对居民停电的做法是违规违法行为。
      事情究竟怎样记者联系了停电告知上面所留电话,接电话的是自称供电公司临时工作人员的何姓(音)女士,她告诉记者,对于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的规定她不知道,她执行的是公司魏主任开会传达的命令。只要是过了每月的25日,供电公司就可以对欠费居民停电。为了进一步了解濮阳市供电公司为何不顾国家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居民实施的违规采取停电。记者试图联系魏主任,可是一直找不到魏主任的联系方式,供电公司何姓(音)女士承诺由她联系上魏主任,让魏主任和记者联系,未果。记者又拨打了濮阳市供电公司95598,话务员12401号告诉记者她马上联系电费中心魏主任,让魏主任和记者联系,到目前为止,中心魏主任和濮阳市供电公司的没有任何答复。

      相关法规链接:《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