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如何引导社会赞助文化

07.03.2016  18:09

通过提供税收优惠吸引社会资金赞助文化是很多国家为发展本国文化事业所采取的税收激励措施,这种方式能够有效调动社会各方资助文化的积极性,为这些国家文化事业的长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澳大利亚为鼓励社会力量赞助文化,对个人和机构的文化赞助采取了纳税额税前扣除政策,为此设立了两个所得税优惠项目:文化艺术品捐赠项目和文化机构名录项目。前者是针对公共博物馆、美术馆等收藏、陈列机构,政府将扶持的方向定位于文化艺术品的实物捐赠;对于社会上其他文化艺术机构则制定文化机构名录项目,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皆可,以满足不同机构的需求。这种务实的制度设计,在积极扶持社会文化机构的同时,也尽可能避免了社会上对赞助的滥用,使社会赞助极大程度地实现其捐赠价值。

文化艺术品捐赠项目

文化艺术品捐赠项目自1978年启动,针对具有澳大利亚税务局认可的“税前扣除捐赠接受者”身份的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和档案馆,主要目的是丰富澳大利亚的公共文化收藏,保护其文化遗产。项目涵盖的文化艺术品几乎包含了所有与文化有关的物品,如绘画、图书、雕塑、手稿、私人文件、珠宝、器皿、科技收藏、社会历史收藏等。目前通过该项目捐赠的文化艺术品总价值已超过6.8亿澳元,数以百计的公共文化机构从中获益。

澳大利亚联邦通讯和艺术部(简称艺术部)内有专门的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事宜,包括审核捐赠文化艺术品的估价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价,以及捐赠品是否符合文化艺术品捐赠项目的要求。

文化艺术品捐赠项目的操作过程如下:捐赠人向接受机构提出捐赠意向,并确认该机构符合此项目的要求并愿意接受捐赠;由至少2名艺术部认可的评估师对捐赠物品作出市场价值评估;接受机构负责向艺术部提供捐赠证明、价值评估报告等文件;艺术部文化艺术品捐赠秘书处会同专家对文件进行审核;如审核获得通过,捐赠人向税务局提交捐赠证明等文件,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评估师所作出的估价,取其平均值,捐赠人可获得同值金额的税前扣除,最多可申请5年分期扣除。捐赠人还可申请与艺术品评估费同值金额的税前抵扣。

评估师的资格由艺术部依据有关法令认定,评估师须具备特定领域内的经验,不得以此身份从事自己专业领域外的评估活动。未经艺术部同意,评估师不得评估其在过去3年内曾代理过的艺术家或捐赠人。

澳大利亚政府规定,附带一定条件的捐赠(例如接受机构无法全权保管、处置和拥有捐赠物品等),税务当局可以降低该捐赠带来的税前扣除的数额。如果捐赠人从捐赠中获得任何形式的物质回报,比如免门票或门票优惠、会员卡等,税务当局可驳回该笔捐赠的税前扣除申请。

文化机构名录项目

文化机构名录项目自1991年设立,针对澳大利亚不在文化艺术品捐赠项目范围内的文化艺术机构,旨在引导社会力量赞助各门类文化艺术的发展。已有超过3000个文化艺术机构被列入名录,吸收的社会捐助被用于创作新的剧目、出版文学刊物以及发展社区艺术中心等。

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具有如下性质的文化机构可申请加入名录:文学、音乐、设计、社区艺术、工艺、视频、可移动文化遗产、表演艺术、视觉艺术、土著艺术、广播、电视、电影等。公共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和档案馆不在其列。社会机构和个人向该名录内的文化机构提供满足金额条件的赞助(资金捐赠超过2澳元,或实物捐赠价值超过5000澳元),即可获得所得税税前扣除待遇。

澳大利亚艺术部负责受理文化机构加入名录的申请。艺术部对所收到的申请进行评估,每4个月向艺术部长提交一次申请报告,艺术部将在此后通知申请机构有关受理情况和部长的决定。如果获准列入名录,申请表将被转到澳大利亚税务局,待其批准成为“税前扣除捐赠接受者”。上述程序完成后,该机构就可以接受捐赠。艺术部每3年对名录内的机构重新进行一次资格审核。

按规定,捐赠人必须是志愿捐赠,且不得从捐赠中获得任何形式的物质回报,也不得以此做广告,否则将不能获得税前扣除待遇。此外,捐赠人也不得对捐赠附加任何额外条件。税前扣除的幅度根据捐赠内容不同而异,如果是货币捐赠,则扣除额与捐赠资金等额,其他形式的捐赠有相应的计算方式折算市场公允价格。

捐赠必须列入接受机构专门设立的公共基金账户,并与其他资金分开管理,且只能用于机构申请加入名录时所陈述的主要用途,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必须符合澳大利亚税务局的有关规定。一旦日后需要关闭该基金,基金内的余额需转拨给其他类似的基金。基金需有专门的管理层,管理层内多数人必须是对社会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如神职人员、政府公职人员、议员、注册会计师、医务人员、具有高职称的教育工作者等,以区别于该机构内专门负责本机构文化事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