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男女结婚没扯证 分手后因彩礼闹上法庭

10.12.2015  19:12

有时候,相爱的两个人虽然在一起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领那个印着国徽的大红证。如果俩人一直好下去,也许问题不是太大,但是如果要分开,可能有些事还得上法院“扯一扯”。□东方今报记者 刘羽 通讯员 周亚莉

【故事】俩人因琐事分手

2014年1月,河南省临颍县人魏杰(化名)跟玲玲(化名)在网上聊天相识、相恋。2014年5月31日,魏杰和玲玲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就以夫妻名义过起同居生活,但没领结婚证。

婚后俩人因一些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6月12日,玲玲回了娘家。无论魏杰怎么劝,玲玲都拒绝回家,还打掉了一个孩子。

眼瞅着这段婚姻走到了头,魏杰决定向玲玲要回彩礼。魏杰说,定亲时,他给了彩礼11000元,又收了玲玲家给他的1000元见面礼。举行结婚仪式前他给了女方礼金12000元,还为玲玲买了“三金”等结婚用品,前后花了将近4万元。

可送礼容易讨回难,最终,魏杰只得将玲玲和“前岳父”告上法庭。

【判决】婚约解除 彩礼应酌情返还

根据庭审情况,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认定魏杰共给付玲玲彩礼23000元,玲玲也返还了魏杰1000元的彩礼。同时,玲玲与魏杰同居生活,且流产均支出一定费用。2015年1月10日,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玲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魏杰彩礼10000元。

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财物。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返还的情形时综合案件实际,收受彩礼一方应酌情予以返还。

同时,并不是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所给予的一切财物都是彩礼,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给予女方衣物及女方亲戚家的礼品等不宜界定为彩礼,应视为一般性赠与,在婚约财产返还之诉中要求返还不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男女之间赠送首饰、戒指已经超出一般友谊范围,因此这些应是彩礼以外应予返还的婚约财产,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馈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