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基地)认定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保证我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基地)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河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基地)认定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在漯河地区注册登记,应用电子商务的各类独立法人企业(总部企业与所属分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二、示范类型
(一)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渠道面向消费者从事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等商品零售业务或提供铁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预订、远程教育、家政生活(包括但不限于)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面向一个或多个行业,为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原材料等的网上批发交易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磋商、物流支撑、资金结算、安全认证、征信授信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的第三方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
(三)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由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购销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平台;或传统企业积极应用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专业平台发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电子商务交易成为企业的主要营销方式(传统企业指具有实体销售网点,成立时只从事实体市场购销业务的生产和流通企业)。
(四)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渠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推广、培训、支付、法律纠纷调解、行业公共服务等服务,并以此作为主业的电子商务平台。
(五)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服务业企业集聚的园区(基地、楼宇),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园区(基地、楼宇)企业总交易额比重大于50%,园区(基地、楼宇)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形成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园区(基地、楼宇)由注册在漯河的独立法人运营管理。
(六)其它。上述五类之外的其它电子商务企业。
三、认定标准
(一)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企业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2年以上(如为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开通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四)企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五)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占其总采购额、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明显。
(六)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企业积极开展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创新,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七)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八)企业在近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九)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注册会员2000个以上,平台年交易额在同行业位居领先。
2、企业职工总数2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或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80%以上。
3、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十)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注册法人企业会员100个以上,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在同行业位居领先。
2、企业职工总数2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或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80%以上。
3、没有从事大宗商品标准化合同交易、非法期货及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十一)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或应用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专业平台,年交易额在同行业位居领先。
2、企业设立有专门的电子商务工作部门,或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在5人以上。
3、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支付过程。
4、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十二)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关注会员5000个以上,日均访问量超过1万次。
2、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在同行业位居领先。
3、企业职工总数1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或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80%以上。
(十三)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参与创建区域规范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2、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参与创建区域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并给予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租金优惠。园区(基地)内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数量达到园区(基地)企业总量的50%以上,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园区(基地)总交易额的50%以上,或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园区(基地)总交易额的80%以上。
3、创新能力强,与我市优势产业结合度高。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主要目标之一,具备相应的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政策。在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理念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区域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营销创新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4、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功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具备完善的硬件、软件、网络和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优良的系统维护体系。
5、获得地方政府支持。参与创建区域的政府管理机构应设立或取得一定规模专项扶持与配套资金,用于研发中心、项目孵化、人才引进和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建设等。
(十四)电子商务楼宇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正式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楼宇,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并给予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租金优惠。
2、单一产权楼宇办公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行所需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楼宇内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50%,电子商务交易额占楼宇总交易额50%以上,或电子商务交易额占楼宇总交易额80%以上。
四、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有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报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报市商务局。
(二)专家评估。市商务局组织业内专家依据示范创建规范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估意见,拟定示范企业名单。
(三)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
(四)发文公布。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确定为示范企业,并以市商务局文件形式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
(一)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市商务局,作为动态评估内容。市商务局每年还将从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队伍中择优推荐一定数额的企业申报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二)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市商务局备案。
(三)已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示范资格:
1、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4、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企业被取消示范资格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