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多家企业被查处!老板被刑拘 咋回事?

05.06.2017  08:54

  2016年4月以来,我市各级环保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一年多来,全市环保系统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53起,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98起,罚款金额562.624万元,其中,按照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起,查封扣押11起,限产停产11起,移送行政拘留5起,移送环境污染犯罪1起。为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惩治和遏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扩大环境执法警示效应,现将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予以通报。

案例一

漯河市鑫泰隆皮业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7年5月,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巡察发现,该公司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皮革制品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使用;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排入厂区南墙外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自然沟渠;通过现场采样监测,该公司制革车间废水外排口、厂区废水总排口重金属六价铬、总铬含量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市、区环保局依法对其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现场查封,公安机关已对其法人代表穆某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二

召陵区集中拆除81座非法砖瓦窑场案

针对砖瓦窑场废气污染严重,直接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2016年7月至10月,召陵区环保、国土、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开展砖瓦窑场专项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81座黏土砖瓦窑场,依法依规集中拆除,对拒不执行拆除决定,且挑头闹事触犯法律的窑场主艾某某、李某某和艾某分别行政拘留10日,对周某某刑事拘留。

案例三

漯河罗阿婆食品有限公司未落实环评制度及通过暗管排污案

2016年11月,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澧河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擅自建设肉类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使用,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地下暗管排入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自然沟渠;通过现场采样监测,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达967毫克/升,严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依法对其罚款45.5万元。公安机关对其法人代表欧某某行政拘留10日。

案例四

漯河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未落实环评制度及通过自然坑塘水井排污案

2016年12月,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夜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饮料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到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自然坑塘,由水泵抽排到坑塘东南侧一水井中;通过现场采样监测,外排废水严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郾城区环保局依法对其罚款9.394万元。公安机关对其生产负责人宋某某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五

河南中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渗井排污案

2016年6月,临颍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厂总排污口外排水呈微黄色,厂区西侧预留建设用地有六个大小不等的坑池,最大的池容约3000立方米,没有任何防渗措施,坑内存有大量黑红色工业废水,发出刺鼻性恶臭气味;坑池附近堆放有大约10立方米的污泥,无任何防渗措施。临颍县环保局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并处罚款30万元。公安机关对其主管人员陈某某行政拘留10日。

案例六

河南四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7年2月,临颍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运营的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并采样监测,外排废水超标排放,2月26日,临颍县环保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33万元;3月3日,临颍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现场采样监测外排废水仍然超标,临颍县环保局依法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天数6天,罚款31.98万元。

案例七

漯河金沙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材料粉煤灰储存场未采取有效措施粉尘污染案

2017年4月,省环保督查发现,该公司20亩左右原材料粉煤灰储存场,未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的有效密闭措施,储存场内大部分粉煤灰未进行有效覆盖,现场粉尘污染严重,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八

河南九棵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2017年4月,临颍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2000吨香椿芽菜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尚未建成,项目主体工程即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临颍县环保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并处罚款11万元。

案例九

舞阳县亚茹平安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6年12月,舞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部分粪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养殖场西侧道路自然沟内,舞阳县环保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罚款9万元。

案例十

河南金山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环评制度案

2017年3月,舞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20万吨颗粒氯化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并批准,年产20万吨颗粒氯化铵建设项目即擅自开工建设,舞阳县环保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处罚款6.5万元。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