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俩小学生课间嬉戏发生冲突 笔尖扎眼睛致残

25.01.2016  10:07

  □郝耀华

  小学生课间在教室因故打闹,无意间用笔尖扎住眼睛致伤残。意外发生,侵权者、受害者及学校谁该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分担?对此造成的损失如何确认?本案中在法官多次调解无效后,法院根据原告、被告、学校在此次人身损害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过错跟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比例,并依法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2日上午,在滑县某小学第二节和第三节课间,李某因怀疑其他同学动用了自己的物品和周围的同学发生争执,并和高某发生打闹。在第三节课上课铃打过后,学校老师还没有来得及走到教室,李某无意间用笔尖碰到了高某的右眼,导致其受伤,构成十级伤残。高某于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11日在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5天,支付医疗费4262.05元。因右眼脉络膜视网膜病变,高某又于2014年8月3日至2014年8月23日在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3583.40元。遵照出院医嘱,高某的眼睛需定期复查、用药,高某累计在医院门诊上支付医疗费3507元(非住院医疗费)。医疗费共计11352.45元。

  争议焦点

  高某认为,其和李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在正常上课期间滑县某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其受到李某的伤害,造成伤残的严重后果,因此滑县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系直接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涉诉费用由李某和滑县某小学共同承担。

  李某辩称,2014年6月12日是星期四,其发现有人动了自己的物品,打闹之间,不小心用笔尖碰到了高某的眼睛。李某曾为高某垫付部分费用,应当予以扣除,高某要求7万元损失,数额过高,不合理部分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滑县某小学辩称,李某系为实际侵权人,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李某的监护人对高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学校非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且学校对在校学生已经尽到了安全方面的教育责任。在校园的安全制度上,各班级教室内以及学校走道内分别张贴有《小学生守则》、《安全制度》等相关制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高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应当由该学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