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货店无证卖“港药”店主获刑

14.11.2014  17:11

  刘烨华通讯员雷江辉赖云婷近年来,港货店逐渐在河源兴起,然而,一般港货店并不具有售药资格。日前,被告人张某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未经注册和检验的港药,被源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3月,张某在市区租下一间店铺,用于经营港货。张某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顾客对港药信赖度较高。于是,从今年1月起,张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批文的情况下,从香港药店购买进口药品,直接在店内销售。4月,河源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店无证销售药品,当场查获扣押84种产品。经认定,张某销售的港药中有57种药,没有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并未报经有关管理部门检验,应按假药论处。

  源城区法院认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在药品没有许可及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销售以假药论述的药品,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法官告诫,商家要经营药品,首先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进口药品则更为严格,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批文,具备“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等证书,进口药才能准许上市销售。一般而言,普通港货店本身并不具备销售药品资格,按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的进口药品按假药论处”,销售未经批准、未经检验进口药品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