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渣土车队的运输提供方便,他们因受贿获刑

04.06.2019  21:04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2019年6月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郑州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大河报记者了解到,现场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人为渣土车放行,受贿获刑。

郑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吕家祥介绍,近年来,郑州中院党组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18年以来,郑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32件,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8起,其中既有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有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审结3起。

在全市法院积极推行恢复性司法措施和环保禁止令制度。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被告人在对其依法惩处的同时,通过原地恢复、异地恢复、代为履行等方式,责令其复植补种,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积极推行环保禁止令制度,针对环保机关的申请,新密、二七、巩义、登封法院先后向5家企业发布环保禁止令,强制违规企业和有关个人停止排放污染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随后,吕家祥通报了3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案例1】非法出售废旧蓄电池一百余吨,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李某某等人出售自己收购的废旧蓄电池一百余吨,王某某等人分七次向马某某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 352 760元。检测报告显示,李某某、王某某所办企业采样点位的废水、土壤、固废、淤泥均含铅。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该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 352 760元,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土壤环境、水环境造成的损害往往十分严重,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去修复,甚至是无法修复,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本案提醒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莫触碰法律底线。

【案例2】为渣土车队的运输提供方便,他们因受贿获刑

行政执法人员赵某某、孙某某主要负责辖区内核查渣土车资质许可、查处渣土车沿途遗撒、违规运行等行政执法管理工作。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二人在夜间查巡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为渣土车队的运输、通行提供方便,赵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万元,将其中的3.85万元分给孙某某;孙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61万元,将其中的0.96万元分给赵某某;孙某某单独收受贿赂人民币2.9万元。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身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放任渣土车辆违规运行,任意倾倒渣土,危害生态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孙某某受贿所得14.4万元、赵某某受贿所得6.11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赵某某、孙某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不但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还执法犯法,多次收受贿赂,为违法行为大开绿灯,放任违规渣土车破坏城市环境,对这样的害群之马必须依法从严惩处。此案对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决不能玩忽职守,更不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案例3】登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对郑州某煤矿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案

被申请人郑州某煤矿在其矸石场堆放的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扬尘覆盖和防燃措施,致使煤矸石发生自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和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之规定。2018年10月20日,登封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矿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该矿未进行整改,登封市环境保护局遂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登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对郑州某煤矿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制止污染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予执行登封市环境保护局的禁止令申请,被申请人郑州某煤矿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堆放的煤矸石采取有效扬尘覆盖和防燃措施。

典型意义

为加大司法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及时制止环境违法的行为,近年来,郑州市基层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探索试行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污染严重、影响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违法行为人仍在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煤矸石采取有效扬尘覆盖和防燃措施,致使发生自燃,释放有毒、有害气体,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裁定准许环保局的禁止令申请,向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定书,现场张贴环保禁止令。之后,被申请人积极履行环保禁止令,聘请专家研究制定科学安全的整改方案,现该煤矿煤矸场已清理整改完毕,一起即将造成重大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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