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致16死火灾44名监管人员被处分

23.05.2014  19:34

广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今日公布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处分情况。经查,有52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工作人员44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敏峰等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3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2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81.2万元。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政府成立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省监察厅参加了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对相关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对事故背后腐败问题进行查处。

经查,有52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工作人员44人。相关监管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如下: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人。包括: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敏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副局长黄海涛,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城市管理办公室(执法队)主任(队长)常谦,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经济科技发展办公室主任麦炳洪,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副所长苏运喜,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古君辉、李昕强,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防火中队防火监督员林潭烈,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公明办事处城管执法队案件审理科副科长麦合平,上述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党纪政纪处分20人。包括: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郭峰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公安分局党委委员、综合处处长邓淑章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副主任骆辉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左信宽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大队长陈朝晖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民警刘文辉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所长张伟军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刘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综合处纪检室民警曾云泉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林业管理科科长李俊涛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连家骞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丹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安监办副主任兼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林锋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中队长仇树君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二中队负责人李华劲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查违中队中队长黎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机动巡逻队民警於江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民警张军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五级执法员王钦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麦国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作诫勉谈话处理8人。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光明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叶健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局长彭水清,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局长王湘闽,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王伟权,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梁桂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安监办兼安委办负责人叶贻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四级执法员张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五级执法员贺俊生等8人,由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诫勉谈话。

其他责任追究7人。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二中队组长李如添(职员),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取消其中共预备党员资格,并按照职员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三组组长梁权发(协管员)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陈永旭(雇员),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按雇员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监管三科协管员胡述红、陈嘉明、刘镇丰、麦志良(临聘人员),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