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促进亲商政府建设

18.03.2016  09:45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促进亲商政府建设 张源

  当前,在经济新常态下,如何处理政商关系,领导干部同民营企业家如何打交道?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应构建一种“新型政商关系”,并将这一关系概括为“”“”两个字。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掀起反腐风暴,落马的“苍蝇”“老虎”,多与扭曲的政商关系有关。在强势反腐的形势下,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领导干部与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接触,似乎成为“雷区”,甚至“禁区”。社会思潮中也有人重提“原罪论”,把政府和市场对立起来,把政商对立起来,更使政商关系、甚至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蒙上“雾霾”。故而,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型政商关系中强调“”这个字,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做到亲商、安商、富商,是着眼中国改革发展大局提出的重要理念,是对新形势下政商关系的正名和定位,意义甚为深远。

  商事制度改革是提升政府“亲商”能力的“先手棋”和“当头炮”。“新型政商关系”中的“”,既有微观指向,即党政部门组成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个体;也有宏观指向,即公共权力部门尤其是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然而,从长远和大局来看,构建良好的政商关系,关键还要看后者,尤其要看政府职能转变与权力清单设定。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从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来看,最主要的就是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通过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大幅压减商事登记前置审批,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主体自主决定权归还市场主体,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

  商事制度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环节,涉及行政审批制度体系、市场准入退出体系、市场监管体系,贯穿政府管理经济的全过程,具有全局性。商事制度直接关联政府与市场,改革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市场活力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是检验政府职能转变的试金石。商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矫正对象,正是“所有制差别对待问题”。李克强总理曾经指出:有的民营企业反映最大的感觉就是不公正、不公平。不管是市场准入门槛,还是相关规则条例,对他们都另眼相看。他们说,不是他们非要这些政策,就是觉得不公正,自己创业过程中心里有疙瘩。对此,我们要清理不合理的政策规定,这方面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3月20日)

  商事制度改革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宽进”,实现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最大限度激发企业活力;另一方面要“严管”,即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社会共治,创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这些年来的实践看,商事制度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推动了产业结构优化,简化了企业注册程序,降低了注册资本,更由于政府自身权力的下放和取消,从制度上促进了廉政建设,在相当大程度上消除了权力寻租和腐败的土壤。可以说,商事制度改革构成了我国“亲商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和重要环节。

  一方面,商事制度改革通过取消和后置行政审批,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在工商管理部门实现了政府权力的收缩与转型。政府进一步将自身职能明确为规则的提供者和裁判,而将应由市场担负的职能交还给市场和企业主体。事实证明:通过商事制度改革,新登记注册企业对政府部门这一职能转变给予了积极评价。

  另一方面,在商事制度改革中,与市场主体的“宽进”相对应的就是“严管”,原来注册前的诸多审批项目被事中事后的严格监管所替代。这一改革的本质精神是要将政府从微观的经济活动中摆脱出来,而专注于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等公共产品的提供,从而使政府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可以讲,“亲商”的政府也要讲究“亲而不乱”、“宽严相济”,有为的企业也要懂得“尽力而为”、“为所当为”。既有“菩萨低眉”,亦有“金刚怒目”;既讲“宽进”,又讲“严管”,方可谓之新形势下的“亲商政府”。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

责任编辑:孔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