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检察院:延伸服务理小事赢民心

28.08.2015  11:35

  □记者井春冉

  今天一早来到淇县检察院,我见到一批统一着装、精神饱满的年轻检察官。作为案件从公安局移送到检察机关的第一 道关口,淇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一直秉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理念,在做好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影响案件质量的重要工作外,还主动作为,不断延伸 服务职能,积极组织案件调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又针对具体案件提交既有针对性又兼具操作性的检察建议,为社会管理大局服务。

  今 年7月份,淇县检察院受理一起轻伤案件,周某约朋友李某在饭店吃饭喝酒,其间两人发生口角,周某就把李某拉到门口打伤了,李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在公 安机关录笔录时,周某曾多次承认是他打伤了李某,但等到侦查监督科检察官钟文澜去提讯时,周某却矢口否认,“他自认为当时没有目击证人”。考虑到是轻伤案 件,双方又是朋友,钟文澜尝试启用捕前调解机制。“调解的前提是不翻供,如果想调解,只能做工作加固证据。”由于该案的直接目击证人只是一个8岁的孩子, 为了加固证据,钟文澜花了近3天的时间,调取周边的监控,在案发饭店周边走访,找了其他证人和证据进行佐证。最后,周某不得不承认确实打伤了李某。紧接 着,钟文澜找到两人共同的好朋友进行说和,摆事实,讲道理,说法律,终于在法律规定的7天时限内,双方调解结案,化干戈为玉帛。

  双 方当事人的朋友就是淇县检察院创新建立捕前调解机制中利用“七种人”中的一种。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针对具体案件,该院找“七种人”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 法律关系连带人、案发当地有威望的人、被害方信任的懂法律的人、懂得法医鉴定的人、愿为案件说和的人、基层的农村干部、案件代理人。“轻伤害案件多案发原 因简单,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双方大多为了争一口气儿,通过这“七种人”在中间疏通调解,就有可能冰释前嫌,使矛盾得以及时化解。”该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葛普然说。

  除了在捕前积极组织调解,案结事了外,淇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管理和监管存在漏洞时,会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发出检查建议。2014年8月,陈某在与王某(女)通过网络约会见面时,王某掉入路边被杂草覆盖的一机井内,陈某逃离,造成王某死亡。淇县检察院审查案件 时,发现该县各乡镇均存在不少同样的废弃机井,且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该院及时向县水利局发出加强管理废弃灌溉机井的检察建议书,要求落实责任,对废弃 机井进行了填埋或者加盖,消除安全隐患。为使检查意见落实到位,一个月后,检察官们到田里查看。村民反映说:“机井的责任都落实到人,处理过了。

  虽 然每个案件只有7天时间,侦监科只有3名可以办案的检察官,一年需办理200多起案件,但他们仍在不断尝试创新便民服务,如利用微信联系律师,借助科技手 段加固证据,实施非羁押诉讼等。钟文澜说:“当事人第一次来检察院的时候都是气冲冲的,甚至恶语相向,怕有暗箱操作。案件走下来人也就平和了,因为他们发 现检察院是公正的,是凭法律说话的。

  于是我就想,民心不就是通过这一件件的小事一步步赢得的吗?